一、 问题由来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是, 在审判实践中, 对于如何 理解 “法定量刑幅度”、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的问题, 存在不同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 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 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应在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应当判处 的刑罚以下量刑, 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的是 “死刑”、 “无 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量 刑幅度。 如果被告人犯抢劫罪本应判处死刑, 而其又具有自首、 重大立功等 情节, 对其减轻处罚即为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本应判处无期徒刑, 对其减轻 处罚即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 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应在据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的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量刑幅度。 如果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对其减轻处罚时, 就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 即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三、 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慎重研究,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认为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主要理由如下:
1.“法定量刑幅度”是“法定刑”的一种。根据有无幅度,“法定刑”可分为二种:一是没有幅度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没有选择余地,也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二是具有一定幅度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酌情裁量,可称为“法定量刑幅度”。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法条根据绑架罪的轻重不同,规定了三个法定刑,其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法定量刑幅度”;而“处死刑”就是绝对确定的刑罚,只能称“法定刑”,而不宜称“法定量刑幅度”。而且,该法条中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一个法定量刑幅度,而非“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法定量刑幅度。
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7日)曾经明确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所以,当法定刑有幅度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另外,关于特殊情况下的酌定减轻处罚能否下二档处罚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意见认为,鉴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个特殊程序,为了政治、外交、国防、宗教、统战等国家利益的需要,以及为了实现极特殊个案的公正,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下二档处罚。正如许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下二档处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因该问题不属于请示内容,故未在答复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