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59号:庄保金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59号:庄保金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1.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交代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2.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3.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属于从轻处罚?
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属于从轻处罚。
上一篇:
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下一篇:
202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假释考验期间至期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