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1018号:刘凯受贿案——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犯罪或其交代的犯罪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不构成立功
1018号:刘凯受贿案——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犯罪或其交代的犯罪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不构成立功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构成立功。其检举、揭发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意即该犯罪行为不是自己所实施,同时自己与该犯罪行为不能有任何关联。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934号:康文清贩卖毒品案——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进而查获为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不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