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一审:(2019)粤0105刑初1703号二审:(2020)粤01刑终690号
1.基于不同违法原因,针对行为人的同一驾驶行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认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象为同一行为,在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应将因不同违法原因所处行政拘留期间折抵刑期。
2.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控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