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或重要信息系弄虚作假具有一定的主观明知,对制假瞒报不知情、仅因工作过失致使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不予追责
一审:(2020)沪03刑初4号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或重要信息系弄虚作假具有一定的主观明知,对制假瞒报不知情、仅因工作过失致使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不予追责。追责层级范围不限于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直接参与制假瞒报或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的财会人员,也应纳入追责范围,但需结合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考量,以免打击面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