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17)浙01刑初182-1号 二审:(2019)浙刑终344号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购毒者向他人购买达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标准数量的毒品,应以证据证实的购入毒品量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作为唯一认定标准;购毒人员多次购毒,且每次购毒数量均达数量较大标准的,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数量时应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