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伟等人盗窃、陆青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现他人实施盗窃而在现场等待收购赃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一审:(2019)京0111刑初16号 二审:(2019)京02刑终351号

行为人发现他人实施盗窃而在现场等待收购赃物,不具有共同盗窃犯意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收赃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的情形,不能以盗窃、抢劫、作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