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法官:刑事类案检索怎么做?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刑事案件的类案检索


202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刑事司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刑法条文的规定,看似无需类案检索。
当刑事案件遇上类案检索,真是多此一举吗?
答案当然是NO!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进步,尤其是科技的迅猛发展,催生出了许多更为隐蔽、更具有迷惑性的新类型犯罪,例如偷换商家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利用大数据预测航班延误获取保险理赔是否构成犯罪等等,挑战了既有的刑法理论,因此通过类案检索可满足适法统一和量刑均衡的司法实务新要求。

2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类案检索


类案检索,类似于在实验室中进行的样本与检材对比。待决案件是检材,类案是样本。关于刑事案件的类案检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01 抽取要素
一份刑事判决书大致可以拆分成指控机关、审判机关、被告人和被害人、犯罪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和刑法条文等部分。其中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是每个案件特有的纹理,应当属于检索的要素和条件。
确定罪名。罪名,是对犯罪构成的抽象集合,确定检索的罪名,是检索类案的基础。罪名可以分为诸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等的单一罪名,和诸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之类的选择性罪名。由于指控的罪名与最终认定的罪名可能不一致,所以,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指指控的罪名以及辩方所提出的罪名。
确定具体行为。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和结果。刑法关注的是行为的评价,所以在犯罪事实中应以具体行为作为检索的要素,才能进一步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索精度。例如盗窃罪,由于盗窃行为包括一般盗窃、扒窃、入户盗窃等,盗窃行为不同,入罪标准不同,所以在确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再确定具体的盗窃行为。如果所涉罪名属于结果犯,那么除了确定具体行为外,还应确定具体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
确定量刑要素。检索类案的目的之一是实现适法统一和量刑均衡。那么量刑要素则提供了必要的对比依据。通常,量刑要素包括犯罪形态、前科劣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认罪悔罪态度、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量刑要素归纳的越是完整,对比的精确度也就越高。

02 检索案例
检索的对象。根据《指导意见》,检索对象包括最高院发布的导性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和本院的生效判决,案件效力位阶依次递减。如果上一位阶中已经检索到类案的,可不在向下检索。也就是说,检索案件时优先检索高位阶的案例,在高位阶无相关案例时再检索下一位阶的案例。
检索的范围。根据《指导意见》,检索范围是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调整或修订,可以法律调整或修订的时间作为确定检索范围的依据,保证被检索的案例具有时效性。
检索的工具。检索类案必须借助一定的检索工具或是检索途径。较为常用和权威的检索途径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各级人民法院网等官方网站,也包括北大法宝、法信网、上海法院内网数据库等类案数据库。


03 要素对比
对于被检索到的类案,因为是通过罪名、具体行为等要素逐步检索的结果,所以在参考时应当着重关注两点。一是类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罪名确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二是裁判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行为、罪名和量刑的最终评价。
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钱某犯高空抛物罪一案,检索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为例。对本案抽取要素后,可以确定为罪名“高空抛物罪”,行为“抛掷生活垃圾”,结果“造成物质损失1400余元”,情节“退赔、认罪认罚”,量刑“拘役、缓刑”。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目前尚没有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或是有权威性的典型案例,所以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相关类案。


3类案储备二重奏


已决案件浩瀚如海,每次检索都是一次耗时和繁琐的过程。对此,可以培养收集典型案例的习惯,搭建自己的数据库,并根据个人的习惯设置关键词和索引,提高检索的效率。
建议一:海纳百川。无论是人民法院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还是权威媒体报道和宣传的新类型案件,都可作为数据库的素材源。
建议二:设置关键词和索引。设置的关键词包括审判机关、裁判时间、裁判案号、罪名、量刑和刑法条文,以表格形式记录每个案件信息,如果精力允许,还可以下载保存刑事判决书,以备查用。设置的索引,可以简要概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