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认罪悔罪,分别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中止审理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9-27 | 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有关部门确认和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由加拿大驻华大使提供担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25日分别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和中止审理案件的裁定,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据悉,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如有违反,中方可以在取保候审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依法恢复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观察者网了解到,两名加拿大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亲笔书写认罪悔罪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