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心得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2-09-21 | 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废话不多说,直奔主题。

总体评价: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看来是失败了。认罪认罚制度和《取保候审规定》密切配合,认罪认罚制度的威力会更大。刑事辩护业务,会进一步萎缩。

一、律师被再度边缘化

1、两高两部制定《规定》,不带司法部玩,其实就是不带律师玩。进一步彰显了律师是取保候审游戏中最无足轻重、最可有可无的角色。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权,啥也不是。


2、取保候审,仍然没有从“审批制”的落后制度中走出来。呼吁多年的逮捕、取保应该改审批制为司法审查制的努力,凉了,凉透了。审批制,是权力的天下,是不讲程序和证据的。审批制,也是掮客和黄牛的天下,他们的“贴靠”能力,肯定比律师强。办理取保候审业务,有关系的,还是去找关系,比找律师强。


3、认罪认罚制度,已经极大压缩了刑事辩护的市场空间,如果取保候审审批权进一步发威,律师的作用和地位会进一步下降和萎缩。嫌疑人为了取保候审而“胡说八道”,完全忽视律师关于客观陈述的警示和告诫。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加剧了嫌辩冲突,《规定》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冲突。最终,律师会变成刑事诉讼中最不被人待见的人。


二、嫌疑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提升

4、对犯罪嫌疑人“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分别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把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待遇,参照罪犯的标准执行,这是亮点吗?

司法机关难道不能动动笔,把这两个标准稍微改一下名头,改成《取保候审严重疾病范围》、《犯罪嫌疑人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哪怕内容不改,也好看一点,是吧?

另外,那两个标准真的很严格,不是病入膏肓的那种,你都不可能达标。我有一个当事人,医院抢救了一个月,救回来了,出院没几天即被羁押。天天关在公安医院住院抢救,提了申请被拒,说不符合标准。


5、《规定》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说实话,到现在我也不清楚,“社会危险性”到底是个什么玩意,评判标准是什么。

有钱人、文化人,因为衣食无忧、在乎社会评价,他就没有社会危险性?穷屌丝、打工仔,因为吃了上顿没下顿,他就可能继续为非作歹?

取保候审,是基于“审前羁押是野蛮的司法制度”的理念创设出来的,而不是作为羁押制度的替补和变种。取保候审规定,根本没有植入权利的DNA,处处洋溢着权力的味道。


6、保证金,只规定下限,没有明确上限。


7、《规定》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司法文明,应当惠及那些穷人、弱势群体。嫌疑人确实没钱,就不能取保?是不是要逼他卖肾凑钱,才能办取保呢?

保证金不规定上限,那么就会出现“办案机关提出一个你无法承受的保证金数额”的情形,你交不起,我给你转监视居住,请君入瓮!

另外,没有钱就不能取保,改监视居住,但是监视居住真的比刑拘、逮捕羁押在看守所还残酷、还痛苦百倍。在看守所,你好歹还能见到律师。监视居住,就不一定了。

这一条,看似是给了嫌疑人优待(从羁押变为非羁押),但实际上是扩大了司法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嫌疑人也只是从一个火坑,跳入了另一个火坑。


8、对嫌疑人关于“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的限制,没有明确、清晰的规范、指引。


9、公安、检察院会掀起一波学习、贯彻《规定》的小高潮,再配合认罪认罚制度、叠加疫情影响,审前羁押率可能会进一步下降。

但是,法院审判环节的缓刑适用标准并没有下降趋势。以前照例判实刑的,即使你在审前是取保候审状态,大概率还是要判实刑了。所以,当庭逮捕也可能掀起一波小高潮。


三、规定设计不甚合理

10、退还保证金。实践中,绝大部分是嫌疑人亲友、单位代为缴纳保证金,极少有嫌疑人本人缴纳保证金的。《规定》第25条,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我们认为,从避免纠纷的角度,应当将保证金原路退回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