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审理重大追逃追赃案件应全面考虑法律、外交、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和感召功能,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被告人在境外先行羁押的时间能否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境外羁押时间可以而非必然折抵刑期,被告人在境外被羁押的原因行为与正在审理的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被告人主动回国投案,是刑期折抵的必要条件,但如果有条约规定刑期折抵或者外交承诺折抵刑期的,应当遵守条约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