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境外追逃回国包括劝返、引渡、遣返等多种方式,对于通过境外追逃回国受审人员的指控、判决罪名能否变更,需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被告人是以引渡方式回国受审的,根据引渡罪名特定原则,通常不能对罪名进行变更,特别是不能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但劝返与引渡不同,劝返是追逃国办案人员在嫌疑人发现地国家主管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经劝返自愿回国受审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原通缉罪名起诉、判决的,并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对违法所得或其孳息没有退出的,不能认定其主动、积极、彻底退赃,应当在量刑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对回国受审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