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人民司法
>>
人民司法2019
>>
【201902043】骗取他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进而转账的定性
【201902043】骗取他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进而转账的定性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02043】骗取他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进而转账的定性
文/ 石美君
【摘要】
对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既使用欺骗手段又采取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有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之争。不能仅依据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认为互联网、移动终端能够被骗,宜根据行为人实现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所采取的直接、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基于处分意识的财产处分行为两个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案号 一审:(2017)浙0103刑初95号
上一篇:
【201902034】正当防卫的性质认定及过当与否的判断
下一篇:
【201905004】司法解释滞后情况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