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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0号]张崇光、张崇荣虚假诉讼案
[第1380号]张崇光、张崇荣虚假诉讼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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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交付审判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准确选择所适用的罪名。具体而言,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如伴随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行为,可以相应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但根据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处刑较轻的,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处所称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而非被告人可能实际被判处的刑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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