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以捏造的事实获取仲裁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调解书的,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8条: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意见》将
申请执行虚假的仲裁调解书,列入虚假诉讼范畴。
但是,根据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以下7种情形:(1)民事案件普通一审程序;(2)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4)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5)审判监督程序;(6)企业破产程序;(7)执行程序。根据《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此处的执行程序,包括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三种情形。
Tony认为:1377号案例,行为人
申请执行该仲裁调解书,虽然属于执行程序,但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值得商榷,是否有参考价值,请读者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