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5号]胡群光妨害作证、王荣炎帮助伪造证据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裁判要旨:“部分篡改型”的诉讼行为,不同于在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型”行为。“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行为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妨害作证、伪造证据等行为的,可以分别相应地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