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3号]阚莹诈骗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
裁判要旨:诈骗数额认定应当考虑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诈骗行为的顺利实施,行为人需要一定的投入。如该种投入是以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为支出对象,因对被害人损失没有任何弥补,故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如该种投入直接以被害人为支付对象,考虑到其对受损的法律关系有所弥补,在特定情形下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具体而言,即:对于案发前行为人向被害人归还的财物,以及在诈骗过程中行为人向被害人交付或者支付的有利用可能性的财物,可以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