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1号]朱港春、李俊乐诈骗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和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债务人的借款已经全部归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仍然故意捏造事实,起诉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再次归还本息,属于刑法理论所称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依法可以构成诈骗罪。“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尚未处理的,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