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3号]张凤江等14人诈骗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套路贷”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裁判要旨】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人民法院总体上采取就低原则认定,但如被告人未供述具体金额,而被害人所称的被骗金额合理,且在虚高的借条金额及走银行流水的合理范围内,则可按照被害人陈述中的被骗金额予以认定。

被害人经催讨后无力还款,行为人将债务“平账”至其他团伙,且其他团伙将平账钱款实际支付给行为人的,诈骗既遂金额按照“平账钱款-借款本金”予以认定。

行为人着手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金额应当以“虚高借条的数额(或诉讼数额)-借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