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7025】挪用公款帮人揽储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文/楼炯燕 成志昀【裁判要旨】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个人并未获取利益,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案号 一审:(2017)苏0281刑初757号 二审:(2018)苏02刑终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