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7025】挪用公款帮人揽储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为帮助他人揽储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本案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201817025】挪用公款帮人揽储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文/楼炯燕 成志昀
【裁判要旨】
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个人并未获取利益,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案号 一审:(2017)苏0281刑初757号 二审:(2018)苏02刑终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