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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4043】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201814043】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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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4043】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文/王瑞琼 刘明世
【摘要】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侦查机关以其他事由通知其到侦查机关的,客观上虽有物理空间的移动,即从他处到了侦查机关,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是侥幸的心理,与其到案后没有明确投案的意思表示、供述避重就轻、经提示才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案号 一审:(2016)苏0114刑初427号 二审:(2017)苏()1刑终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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