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40】新旧刑法交替后追诉时效的适用
文/聂昭伟(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追诉时效集程序与实体属性于一身,针对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的案件,需要分别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原则。首先需要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审查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及是否存在时效延长事由。如果已过追诉期限且不存在延长事由的,则不予追诉;如果未过追诉期限或者虽过追诉期限但存在延长事由的,则需要根据1997年刑法的时效规定作进一步的判断。在时效延长事由中,采取强制措施既包括实际执行阶段也包括批准、决定阶段,而针对逃避侦查与审判,则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案号 一审:(2017)浙03刑初67号 二审:(2017)浙刑终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