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9049】支配权和管理权交付是认定受贿罪中财物交付的终极标准
文/张波 张嘉艺
【摘要】
受贿犯罪本质是权钱交易,行贿人向受贿人交付财物是交易完成的标志。司法实践中,受贿人往往并不直接从行贿人手里接收财物,而是采用变通方式以规避法律制裁,这给受贿罪的认定带来一定争议。认定权钱交易应当透过表象把握本质,只要行贿人以行贿为目的,就特定数量财物向受贿人进行了支配权和管理权的交付,受贿人出于受贿目的,事实上对财物进行了支配和管理,即可以认定行贿人向受贿人交付了财物,受贿人收受了财物,受贿罪成立。
□案号 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1号 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