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3044】索贿型受贿罪构成犯罪的时间点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4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23044】索贿型受贿罪构成犯罪的时间点认定


文/李剑弢 邓海燕(一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就行贿受贿的事项、具体金额及支付行贿款的时间达成合意,但收受贿赂款的时间在缓刑执行期满以后,应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被告人收取贿赂款时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该情况属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并非“警察圈套”,应予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5)碚法刑初字第00010号 二审:(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