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7004】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17004】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文/谢璐凯 蔡时强
【裁判要旨】
在毒品犯罪案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的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案号 一审:(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6号 二审:(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
重审:(2015)黔六中刑三重字第00004号复核:(2016)黔刑核38324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