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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00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20171400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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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00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文/郝廷婷 杨中良 魏军
【裁判要旨】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案号 一审:(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号 二审:(2016)川01刑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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