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40】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量刑
文/詹兆园 吴敏
【裁判要旨】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案号 一审:(2012)洪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2013)赣刑三终字第43号
复核:(2013)刑三复94894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