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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5】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702025】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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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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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5】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梁健 阮铁军
【裁判要旨】
重型货车、工程车,特别是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工程车,不仅是道路交通的严重安全隐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于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不配合检查,放任他人伤亡后果发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应作为间接故意杀人处理。公安部门制定的旨在保护交警执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认定交警执法违法的依据。
□案号 一审:(2016)浙02刑初10号 二审:(2016)浙刑终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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