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挪用资金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挪用资金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 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 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1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 金“数额较大''标准,40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标准, 20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标准;挪用资金进行 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标准为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标准,10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进行非 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标准)


三、取证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本 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在一 定期间内挪用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没有非法占为已有 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 被害单位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等),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实施挪用行为的 方法、手段、次数、数额,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如何利用 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

4、 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5、 犯罪嫌疑人对挪用资金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及挪用财物

的归还情况;

6、 被挪用资金的时间(包括持续时间)、用途(自己一般用途、 自巳用于非法活动、他人使用);

7、 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 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

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1)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 取个人利益的。

(二) 证人证言

1、 被害单位的性质,财物管理制度,财产被挪用的过程;

2、 犯维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3、 犯罪嫌疑人挪用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 利)、主观目的;

4、 犯罪嫌疑人对挪用资金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5、 被挪用财产的数量、来源、去向、归还及单位损失情况;

6、 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7、 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 物证、书证

1、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财务账目、银行记录、证明 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2、 査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犯罪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 物品及照片等;

3、 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被挪用的财物用于 非法活动等证明材料。

(四) 鉴定意见

1、 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的签字笔迹、印鉴等);

2、 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意见(证实挪用资金次数、手段、 数额等。

(五) 现场勘验等侦査笔录

1、 挪用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

2、 相关人员对行为人、场所、物品的辨认笔录。

(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 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 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 证人现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