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思、范胜命受贿案
来源: | 作者:刑事办案手册 | 发布时间: 2021-06-28 | 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基层组织人员。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从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注意从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性质、内容、来源进行区分。虽然基层组织人员协助非政府部门完成某一实施阶段的工作,但整体上该项目属于政府管理,并非属于村民(居民)自治范围的内部事务,也应当认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周伟思、范胜命受贿案

 

    案号 一审:(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 二审:(2018)粤刑终3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伟思、范胜命。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委会(南联社区居委会)欲自行进行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项目面积为20100平方米。南联社区居委会决定交由被告人范胜命任法定代表人的泰德建实业公司进行拆迁开发,并由泰德建实业公司负责引进沃尔玛以收取租金。2004年2月,龙岗街道办计划将南联小学片区约17万平米土地向龙岗区政府申报旧城改造,南联社区居委会不能再自行处置该地块。此时,范胜命引进沃尔玛失败,且其资金实力已不足以承担扩大以后的改造项目,范胜命推荐了法定代表人为叶某的叶氏电气公司作为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商。2004年5月,龙岗区政府把南联小学片区纳入城市更新年内计划;6月,龙岗街道办发函确认叶氏电气公司具有该项目的开发权;7月,龙岗区城市推进办同意对该项目立项;8月,叶氏电气公司与龙岗街道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开发商对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
  起初,由龙岗街道办设立南基公司专门进行拆迁谈判,但收效甚微。自2006年起,天基公司(叶氏电气公司2005年变更后名称)开始直接和被拆迁户进行拆迁谈判。在旧城改造项目拆迁期间,被告人周伟思先后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其旧城改造工作的职责之一是协助政府推动城市更新及市政工程拆迁谈判。周伟思和被告人范胜命采取多种方式对天基公司的拆迁谈判进行大力协助,为天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拆迁补偿款。其中,周伟思帮助天基公司于2011年6月在深惠路段70-120米拆迁范围内拆迁四栋物业,于2011年9月用诉讼方式清走租户谢某。天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为感谢周伟思在此两次拆迁中的帮助,分两次送给周伟思400万元。周伟思将该款存至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南联支行的账户中。
  2011年9月,天基公司将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转让给远洋地产有限公司,天基公司获利20多亿元。天基公司转让旧城改造项目后,范胜命向周伟思提出由自己出面向叶某索要钱款。范胜命找到叶某后,叶某表示为感谢范胜命多年的帮助,愿意给其500万元。范胜命嫌少不同意,提出要2500万元。叶某考虑到后续的旧城改造项目自己仍有少部分股权,还需要周伟思和范胜命的帮助,同意支付范胜命2500万元。范胜命又提出还需要感谢周伟思,叶某即找到周伟思,经商谈后,叶某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共向周伟思支付20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周伟思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胜命系受贿罪的共犯,亦构成受贿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伟思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周伟思在该起犯罪中收受叶某2400万元构成受贿罪不当,周伟思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周伟思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客观上也无利用职务之便;本案南联小学片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及谈判工作是被拆迁户与天基公司之间的民商事行为,与政府行政职能无关。
  审判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伟思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后任常务副站长,而社区工作站属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的派出机构。在职责方面,社区工作站具有协助拆迁谈判的义务,且该旧城改造项目整体上属于政府管理的项目,故周伟思可以视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周伟思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叶某及其公司提供拆迁谈判等帮助,收受叶某给予的2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伟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伟思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深圳中院一审对周伟思该起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伟思、范胜命未提出上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2018年8月22日,广东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广东省检察院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