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6 | 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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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办案依据










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