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6 | 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417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中“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故意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露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办案依据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第二款
有查禁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

负有查禁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




例要旨


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烟草专卖局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资格


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186号:李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


129号:杨有才徇私枉法案——为个人私利而包庇犯罪嫌疑人,不使其受到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