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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所称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工作中,为徇私情,进行非法录用、徇私舞弊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有招收公务员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负责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这里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录用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特别是在录用公务员工作中,更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录用程序进行,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条所称的“徇私舞弊”,是指在上述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或不应招收的人员予以招收、录用,或者将应当予以招收、录用的不予招收、录用。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在本条所列的工作中多次徇私舞弊、屡教不改的或者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给所在部门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等情形。
【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