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6 | 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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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