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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手册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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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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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条规定的
“
敲诈勒索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
敲诈勒索
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
敲诈勒索
罪
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
敲诈勒索
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敲诈勒索
的。数额较大,是
敲诈勒索
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
敲诈勒索
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
敲诈勒索
,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
敲诈勒索
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
敲诈勒索
的行为,即使
敲诈勒索
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务中要注意:
(1)区分
敲诈勒索
罪和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
敲诈勒索
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
敲诈勒索
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
(2)区分
敲诈勒索
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声称绑架人质,实际上并未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是
敲诈勒索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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