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文行贿广东省纪委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曾某案
来源: | 作者:刑事办案手册 | 发布时间: 2021-04-01 | 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杨广文行贿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广文,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广文犯行贿罪、贪污罪、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粤01刑初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广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原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由原公诉机关提供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身份材料,供货合同、预付款支付证书、银行流水、房屋装修工程造价报告书、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荣、张某芬、罗某斌、吴某养、高某、张某平、金某东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某宇、刘某阳的供述和辩解;受贿人曾某、张某宇、阮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广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一)行贿罪。1、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广文请托时任广东省纪委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曾某(另案处理)为其承接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工程)提供帮助,并在接受纪委调查时请托曾某为其说情,先后以提供房屋装修款、赠送宝马小汽车、购买眼镜及节日红包等形式向曾某贿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53966.37元。2、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杨广文挂靠在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参与白云机场工程项目竞标,在挂靠和串通投标过程中,向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90万元,通过张某宇向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经理阮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50万元。(二)串通投标罪。2014年底至2015年初,为中标白云机场项目,被告人杨广文通过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刘某阳(另案处理)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等人制定倾向性的招标评分标准,并联络广东源天公司、水电二局、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机安公司)、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电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最终由被告人杨广文挂靠的省安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39868100元。(三)合同诈骗罪。上述白云机场工程中标后,被告人杨广文将该工程有偿转包给黄某荣承建。2015年底至2016年7、8月期间,被告人杨广文伙同黄某荣、张某宇等人,以省安装公司及第四分公司名义与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三家专门走账的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出具虚假发票,以预付工程材料款为名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拨付至省安装公司共同监管的工程款专用账户中套取工程预付款人民币35646237.65元。上述工程因被人举报、投诉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最终由中标单位省安装公司承建,上述以虚假合同、发票等套取的工程预付款由杨广文、黄某荣等人非法占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广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广文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杨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购销合同和发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预付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广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广文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惟指控被告人杨广文犯贪污罪不符合法律规定,指控的行贿数额部分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杨广文在被调查时如实供述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广文伙同同案人骗取的工程预付款,依法应予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广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杨广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杨广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广文退赔人民币35646237.65元至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专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白云机场支行,账号44×××05,户名: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广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杨广文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无据。(1)自2015年8月起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实际实施工人和控制人都是黄某荣,套取白云机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工程预付款都是黄某荣和张某宇操作完成。(2)杨广文未参与或者协助黄某荣套取工程预付款。(3)黄某荣并非为上诉人杨广文套取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工程预付款,该工程预付款由黄某荣掌控、处分、据为己有,黄某荣付给上诉人杨广文的2300万是用于北部水厂工程。(4)上诉人杨广文没有非法占有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工程预付款的主观意图,且上诉人杨广文已将黄某荣向其支付的2300万元全部返还给黄某荣。(5)虽然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预付款不应认定为省安装公司管理的国有财产。2、关于行贿罪,一审法院认定的行贿数额有误,同时应认定上诉人杨广文存在被索贿的情节。(1)对越秀区的鉴定报告是对全屋装修工程价值的鉴定,装修工程工人工资不是上诉人杨广文支付的,不排除曾某有自行承担部分装修材料款的可能性,应根据上诉人杨广文和吴某提供的装修材料款单据认定杨广文为1301房装修投入的款项为1147872.5元,进一步认定上诉人杨广文为曾某装修1301房行贿款项为1147872.5元。(2)对天河区海乐路11号之二1803房的鉴定报告是对全屋装修工程价值的鉴定,应按照上诉人杨广文对1803房装修实际投入的款项认定行贿款为200000元。(3)上诉人杨广文和曾某对于吃饭红包款、赠送烟酒价值的数额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加以佐证,不应认定上诉人杨广文有给曾某红包680000元和赠送价值100000元的烟酒。(4)购买宝马车、购买眼镜、为曾某购买装修材料、购买皮衣等,都是由曾某选好直接叫上诉人杨广文去到现场付款或者由曾某指示上诉人杨广文付款的,上诉人杨广文给曾某贿送的财物应认定是曾某索贿。(5)送给张某宇的900000元、阮某的500000元、郑某的516000元是被索要的,应认定为被索贿。(6)上诉杨广文人向曾某贿送财物的目的不包括其在接收纪委调查时请托曾某他帮忙说情。3、上诉人杨广文主动交待办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对侦破曾某受贿一案起关键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上诉人杨广文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5、上诉人杨广文的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代表的是单位意志,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
(一)2009年至2016年,上诉人杨广文请托时任广东省纪委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曾某为其承接白云机场工程提供帮助,并在接受纪委调查时请托曾某为其说情,先后以提供房屋装修款、赠送宝马小汽车、购买眼镜及节日红包等形式向曾某贿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53966.37元。
(二)2014年底至2015年初,上诉人杨广文挂靠省安装公司参与白云机场工程项目竞标,在挂靠和串通投标过程中,向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贿送人民币90万元,通过张某宇向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经理阮某贿送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破案经过、拘留决定书、逮捕通知书等,证实:杨广文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的线索,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办阮某受贿案中发现,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及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措施等情况。
2、杨广文的户籍资料,证实其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3、广州二汽装修公司企业信息报告,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杨广文担任副董事长兼经理。
4、杨广文签认的购买车辆的书证(发票、完税证明、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刷卡记录、代付款证明、保险单、保险发票等),证实:杨广文为曾某购买宝马汽车支付人民币696600元,2013-2016年的保险、车船税等总计52008.63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48608.63元。
5、杨广文签认的消费记录,证实:杨广文在广州市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越宁眼镜店等处为曾某购买眼镜刷卡消费共计247435元。
6、房产装修相关书证(凯某会装修明细、收款收据、送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实:曾某的凯某会花园1301房的装修相关花费开销,曾某签认花费金额为1147872.5元。
7、鉴定意见(造价报告书),证实: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法对标的房产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装修越秀区明月一路17号凯某会朝晖阁1301房装修工程费为192.249208万元。装修天河区乐海路11号之二南国公馆D21803房装修工程总价为43.543066万元。
8、证人曾某的证言:其与杨广文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之后和杨广文慢慢熟悉。
2009年中,其告诉杨广文其刚买了五羊新城凯某会花园1301房(面积400多平方米),但房子是毛坯房,杨广文随即提出他安排人手搞定。装修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杨广文的小舅子吴某对接。整个装修过程由吴某具体负责,装修材料、人工费用等都由杨广文支付。装修完以后,其问过杨广文装修花了多少钱,杨广文说花了200多万元,并说不用其付钱,后来其就默认了。
2011年,其和杨广文吃饭,杨广文表示买一台好车送给其。后来其去番禺的华晨宝马汽车4S店看中华晨宝马5系小轿车。为了避免太过招摇,就告诉杨广文以其弟曾庆健的名义买下来,并将其弟曾庆健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杨广文用于办理购车手续。杨广文办完了购车手续后便派人把宝马小轿车开到凯某会楼下交给其。其只开了几个月,后来交给其弟曾庆健使用了。车辆价值60多万,保险、车船税等费用也是杨广文负责支付。
其还收过杨广文所送的一些钱物,具体包括:
2010年至2015年间,其带杨广文到天河城东方眼镜店等地去买过几次眼镜,每次配的眼镜价格均为人民币5万元左右,杨广文替其支付眼镜款累计人民币20多万元。
2012年及2014年间,杨广文先后两次在香港给其买了两块价值约5万元的手表。2014年冬天,杨广文陪同其去太古汇商场,为其购买一件价值约3万元的皮衣。2016年6月,其赴美国探亲,从广州往返洛杉矶的飞机头等舱机票是杨广文购买的,花费人民币约6万元。几年来,其两次公干去欧洲和美国学习前,杨广文每次都会送1万美元的零花钱,共2万美金。
2009年至2016年间,每逢中秋或春节前后,杨广文都会请其和其的家人吃饭,每次都会给红包人民币5万元左右,这几年合计约60万元;平时,杨广文请其吃饭时也会送一些中华香烟,多年来共计价值人民币约2万元。
2009年至今,在上述日常交往中共收受杨广文以各种形式的行贿约96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美金。
2012年,杨广文为其弟曾庆健购买的珠江新城南国公馆1803房(毛坯房)装修,花费了30多万元人民币。
杨广文主要是想和其搞好关系,利用其的职务影响,通过其为他承接一些工程项目,获得利益。2013年,其兼任广州白云机场扩建工程廉洁风险防控“政企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广文向其提出他想挂靠一间国企,参与广州白云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项目。于是其介绍了时任该扩建工程副总指挥于某给杨广文认识,并明确提出关照杨广文,具体的事宜由于某和杨广文对接。2016年,其一个朋友上网看到了杨广文违规卖标的一篇文章,后来询问杨广文才得知他通过“打招呼”挂靠一个单位中标了广州白云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有两亿多元。
2015年上半年,杨广文因广州水务系统的案子被广州市纪委带走调查,杨广文的老婆吴玉梅要其帮忙予以疏通关系,之后其先打电话给承办案件的原广州市纪委某室主任,了解案情,其说杨广文是其亲戚,在不违反原则规定的前提下,能否给他政策出路。后来其打电话给时任广州市纪委副书记,谎称受领导之托,为杨广文求情。杨广文被广州市纪委审查4个月之后就出来了,后来其听说,杨广文交代了送给广东水电二局领导几十万元贿赂的问题。
9、证人吴某的证言及其签认的装修单据、购车单据,证实: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其按照杨广文的安排,为曾某的广州大道凯某会1301的房子装修,支付人民币约一百多万元购买装修材料,该款项是杨广文出资支付。
2011年7月,杨广文说曾某想为他弟曾庆健买辆车,车已选好,交待其与曾庆健去4S店支付车款,之后其到番禺迎宾路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购买的是一辆银色宝马小轿车,总价69.66万元,曾庆健支付了3万元定金,其支付66.66万元。
10、证人张某宇的证言:杨广文在挂靠省安装公司投标白云机场项目过程中,答应给其好处费和给相关陪标单位垃圾费。2015年1月投标前,杨广文电话通知其帮他派两份垃圾费,分别派给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杨广文叫几个手下把两个环保袋装好的钱放在其车尾箱,其拿了钱就联系广东源天公司的阮某叫他过来拿机场项目的陪标费,他是自己开车来其办公室拿有源天标签的那份钱。之后其带着另一袋钱到东站旁边的威尼国际酒店水电二局的办公室,电话约了郑某在办公室楼下交接,郑某示意将钱交给他旁边的一个约40岁的女人,之后大家各自离开。这两袋钱重量差不多,估计有40到50万。
2015年2月,杨广文找到其,说这次投标很顺利,他准备了90万元人民币给其,其接受了。
11、证人阮某的证言:2014年中旬,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介绍杨广文给其,让广东源天公司帮忙陪标,按照行规,给予2‰的围标费,行内俗称垃圾费。2015年初,张某宇打电话让其去他办公室拿垃圾费。其到达之后,张某宇拿出一个环保袋交给其,并说这是杨广文就这次机场项目围标的垃圾费。其打开袋子数了,约有人民币50万现金。
12、上诉人杨广文的供述:2009年5、6月左右,其在珠江新城保利心语花园一楼装修商铺的时候结识了曾某,他当时任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不久,为装修广州大道附近凯某会的一套复式楼,其按照曾某的要求,购买了33万的大理石材料,并花了5万元左右找了工人帮他装修好,之后其为了能够通过曾某拿到工程项目,主动提出不收任何费用,他也默认了,后来也无还钱。
2011年7月份,在凯旋华美达酒店吃饭的过程中,曾某主动提到他弟曾庆健无车可用,指示其提供一辆车给曾庆健使用。后来其安排吴某带他到番禺宝悦宝马4S店,选了一台蓝色的宝马BMW535Li系列的轿车,后由吴某通过刷卡的方式付款,约69万多元,车主直接登记为曾庆健,该车2012至2015年的车险、交强险、车船税等都是由其支付,费用总计约5万元左右。
2012年,曾某主动提出要求让其帮忙给他弟曾庆健购买皇冠夹板和卫浴产品,并说曾庆健没钱,其当时就答应他,并去到现场给了20万左右的现金买单,由对方负责将上述材料运送到曾庆健的房子。
此外,2009年至2015年间,每逢中秋和春节两大节日前后,其都会请曾某吃饭,饭后都会给他以及他母亲和小孩送红包礼金,2015年的时候因接受广州纪委调查,就没有送给曾某红包。多年累积送出的红包共计约68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6年间,曾某要求其陪同到东方眼镜等连锁店配眼镜大约有四到五次,每次消费都是由其刷卡支付,期间共计支付人民币约为24万元。2014年冬天,曾某要去北京,要求其陪他到太古汇商场买了一件价值约人民币25000元的皮衣,该笔消费由其买单。
除了中秋和春节,其余请曾某吃饭的次数大约有十五、十六次,每次都会送他茅台酒两到三瓶,中华香烟五到六条,大约是10万元左右。上述礼品和烟酒的价值为人民币365000元。
曾某是省纪委和监察厅的领导,手上有很多的资源,其想讨好他、接近他,让他能够在工程承揽方面关照其。2013年,曾某介绍机场的工程建设总指挥于某给其认识,三人一起吃饭时,曾某明确说让于某关照其。大约10天之后,于某就告知其新白云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具体由刘某阳负责,并且说约刘某阳出来详谈。之后约了刘某阳一起到一家餐厅吃饭,刘某阳表示因为其没有自己的公司,如果想中标该项目就得挂靠省安装公司,并拉上其他两三家公司就可以了。
其一共给了省安装公司“前期费用”190万人民币,分两次给的,一次90万,一次100万。第一次是在金某答应其挂靠省安装公司后,第二天张某宇就过来办公室要“前期费用”,并要求以现金的形式给予,当时给了90万现金。
第二次是在一段时间后,当时张某宇提出还需要100万元现金作为给广东源天公司、水电二局的“垃圾费”,当时其在公司办公室将100万现金给了张某宇,并由张某宇去转交给对方,因为根据行业潜规则,张某宇负责叫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过来围标,他们公司的“垃圾费”也都由他具体负责。
二、串通投标罪
2014年底至2015年初,为中标白云机场项目,上诉人杨广文通过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刘某阳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等人制定倾向性的招标评分标准,并联络广东源天公司、水电二局、广州机安公司、广州水电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最终由杨广文挂靠的省安装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39868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信息材料,证实:广东省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8月12日前于某任总经理。广东安装公司成立、股东情况,第四分公司于1990年12月成立,2017年3月前负责人为张某宇。广东源天公司股东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为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机安公司股东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电公司成立、股东情况。
2、参与投标公司的相关书证,包括:广东源天公司的工程投标申请表、资质证书,粤水电公司会议纪要、用印审批表,广州机安公司投标书、审批表、投标联合评审记录表,广州水电公司投标审批表,省安装公司投标评审表等,证实上述五间公司参与白云机场项目投标的相关情况。
3、白云机场项目技术标详细评分标准,证实:张某宇签认,该技术标详细评分标准是机场机电工程招标文件的公布版,初稿是其与叶某健、刘某阳商讨制定。叶某健签认,技术标详细评分标准其中第(8)—(12)是其与张某宇沟通并共同拟定的内容。
4、张某宇对通过省安装公司内部OA邮箱发送邮件内容的截图予以签认,证实:(1)2014年4月30日,叶某健发送邮件给张某宇,主题为评分、附件为“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机电参考稿6)”。张某宇签认:附件中的文件是叶某健设计的,交给其修改的白云机场交通中心机电标的评分标准。后附“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2)2014年5月19日,叶某健发送邮件给张某宇,主题为评分、附件为“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邮件。张某宇签认:附件的文件是其设计的,交给叶某健修改的白云机场交通中心机电标评分标准。后附“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3)2014年9月25日,叶某健发送邮件给张某宇,主题为交易中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附件为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交易中心查询。张某宇签认:附件中的文件是叶某健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整理出来的,是其和叶某健修订的9.25版评分细则的资料说明。(4)省安装公司、广州机安公司、广州水电公司、中建安公司、江西省安装公司、水电二局、广东源天公司等公司在业绩、获奖、纳税三方面的得分对比表,“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草稿版本的招标公告,2014年9月25日,叶某健发送邮件给张某宇,主题为初稿,附件包括得分对比(9.25)、评分(9.25)、招标公告(9.25)。张某宇签认:附件中文件是其设计的,交给叶某健修改的白云机场的相关文件。(5)2014年10月14日,张某宇发给叶某健的主题为修改的邮件。附件“择优和技术标准详细评分1”。张某宇签认:该择优文件是其设计的、技术标准详细评分是刘某阳设计的,汇总给叶某健修订。同日9时18分,张某宇发送邮件给叶某健,主题为“改1”、附件为“择优和技术标详细评分1、择优和技术标详细评分2”。(6)2015年1月8日,林某发送邮件,主题机场投标计划,附件“机场扩建项目计划”。张某宇签认:附件中的文件是林某编制的关于机场项目的投标计划安排。(7)2014年5月27日,张某宇发送叶某健等人的主题为“机场文件”、附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邮件内容:“机场看了之后的反馈”。
5、白云机场项目招标公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情况报告,证实: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投标单位有广东源天公司、水电二局、广州水电公司、江西省安装公司、广州机安公司、省安装公司。经评议,商务标评标组推荐三名投标人,排名依次为省安装公司(投标金额:23986.8万元)、广州机安公司(投标金额:24188.03万元)、广州水电公司(投标金额:24173.22万元)。招标文件中的五位评委签字的五份《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技术标评分省安装公司总分第一名。
6、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交办线索的通知、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侦办、立案相关情况。
7、相关调查书证:(1)广州机安公司存款凭证、花都公安分局冻结通知书,证实:2014年8月21日广州机安公司存入“技术咨询费”人民币6万元。该公司员工张某健签认,这6万元中的3万元就是收受杨广文给付的陪标费订金。该人民币3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冻结。(2)水电二局纪委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广东省水电集团纪委提供的收据,证实:2017年4月22日,水电二局纪委在广州威尼国际30楼粤水电公司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查获现金51.6万元;广东省水电集团纪委开据了收款收据,交款单位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违纪款51.6万元。附现场保险柜现金等图片四张。(3)花都区公安分局协助冻结通知书、广州水电公司存款明细、回单,证实:2015年1月20日市水电公司存入项目赶工费87万元;该款被花都区公安分局依法冻结。
8、证人张某宇的证言:其担任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广文。2014年3月,杨广文约其到他办公室,对其说白云机场2号航站楼的配套工程标约2到3亿,他与机场领导熟悉,可以让省安装公司中标,由其挂靠,省安装公司收3%的管理费,如果省安装公司要拿回去做,就要向他支付17%-18%的费用。其回去公司跟总经理金某汇报此事,金总同意与杨广文见面。杨广文将上述的条件与金总洽谈后,金总没有最终表态,但同意跟进。
2014年5月,其把公司经营部经理叶某健带到杨广文办公室相互认识,当时杨广文让其整理一下有资格投标的单位明细,之后其安排分公司经营部经理林某把近两三年来机电总承包一级资质且有3000万业绩的单位找出来,当时符合条件的有七家单位,包括省安装公司、广州机安公司、广州水电公司、水电二局、广东源天公司、江西省安装公司、中建安公司。杨广文问其可以联系到几家公司陪标,后来其约了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经理阮某和水电二局机电公司副经理郑某介绍给杨广文认识。后来听杨广文说招标办准备改投标办法,以后招投标的规则不同,为尽快落实招标工作,杨广文还他别找了机场负责定标的领导,其中机场领导要求杨广文先找齐单位,再出招标文件,机场领导已经与中建安公司打了招呼,他们不会来投这个标。
2014年7、8月,杨广文约其和陈某吃饭,杨广文要求陈某所在的广州水电公司配合省安装公司中标,陈某表示愿意配合。
2014年9月,杨广文让其草拟评标细则,其与叶某健、林某一起制定了一个9.25的版本评分细则。
2014年国庆期间,杨广文说要带其见业主方负责制定评标办法的负责人,杨广文把草拟的9.25版本的评分细则交给对方审阅,这个人看后表示设计的版本还不行,回去重新修改。杨广文跟其说那个人叫刘某阳,是机场指挥部动力设备部的负责人,并把刘某阳的联系方式给其,让其以后直接与刘某阳联系,落实评标细则。
其不记得是刘某阳还是叶某健提出用电子邮箱的方式沟通评分细则的修改,邮箱账号密码由叶某健提供,是126的电子邮箱,其将上述邮箱的账号密码告知刘某阳,之后叶某健、刘某阳通过上述邮箱上传文件,三人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完成了最终版本。
2015年1月投标前,杨广文派“光头”来检查其准备的标书,其交代林某这个标要配合好,后来杨广文电话通知帮他派两份垃圾费,分别派给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杨广文叫几个手下把两个环保袋装好的钱放在其的车尾箱,其拿了钱就联系广东源天公司的阮某来取钱,和水电二局的郑某在他办公室楼下交接。
在交标书前两天,其在杨广文办公室对所有六家定出经济标进行核实,省安装公司的价格是最低的,约下浮了1%,其中水电二局和广东源天公司的经济标是其按照杨广文定价调好给他们的。
机场项目中标后,杨广文不同意给省安装公司施工,只同意他们按照3%收取管理费,然后转包给杨广文介绍的包工头黄某荣。
2015年2月,杨广文找到其,说这次投标很顺利,他准备了90万元人民币给其,其接受了。
9、证人于某(广东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原总指挥)的证言:2014年初,曾某约其吃饭,当时曾某介绍了杨广文想承接白云机场的工程,请其支持杨广文投标。正好当时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准备招标,就让项目负责人刘某阳跟杨广文对接。技术标方面是由刘某阳所在的动力设备工程部负责起草,经济标和商务标是预算部门和招标部门起草,最后由公司招标采购部汇总,上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招标文件。其不知道刘某阳和杨广文还有省安装公司串通投标一事,其不会让刘某阳这么做。
10、证人刘某阳(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原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机场指挥部总指挥于某将杨广文介绍给其,说杨广文是广东省纪委曾常委(曾某)的人,他想做交通中心和停车场的机电安装工作,要求其多与杨广文沟通,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制作倾向性的招标文件,为杨广文中标提供条件,另让杨广文找个大的国企挂靠或合作。此外,其告诉于某,招标文件核心的评分标准由招标采购部(现称合约部)编写,于某提出项目评分标准先由工程部门写个建议初稿,交给招标采购部审核后报指挥部主要领导讨论通过。随后,于某把招标采购部部长宣某叫来办公室,交谈了交通中心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流程和具体的招标方法。
不久,杨广文单独约其,见面后杨广文给了一本省安装公司的招标文件版本。其审阅后发现与一般的招标文件的格式以及技术、商务标的评分细则等都不一样,就通知杨广文找一个懂行的人来共同商量具体事宜。后来,杨广文带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来新机场南工作区办公楼,张某宇当时拿了些他们做的评分标准等资料出来,其告诉张某宇机场方面的评分标准习惯上会偏向于投标人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方面的比重,要张某宇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其所在的部门是设计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初稿的部门,能够影响和改变中标结果。后来根据省安装公司的优势拟定了一些对省安装公司有利的项目标准作为具体参考。招标采购的评分标准一般由技术标、价格标两部分组成,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两部分都是由招标采购部负责,动力设计部没有参与过招标评分标准的制定,但这次的招标采购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是指挥长于某决定由动力设计部负责制定。
其比较了解机场招标的需要,能够设计有利于杨广文中标的评分条件,所以事先告诉杨广文、张某宇等人在编制评分标准时会在公司业绩、公司经营情况、获奖情况、工法及项目经理业绩、经理等级等方面有所侧重,要求张某宇提供相应资料。在编制评分标准时凸显省安装公司的优势,张某宇把省安装公司优势资料交给其以后,其在招投标文件评分标准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评分细则经其调整后对省安装公司有利,可以在技术上获得高分。
其后来了解到广东源天公司、广州机安公司、水电二局等几家公司参与投标。杨广文当时有说过叫其他公司陪标,根据行业潜规则一般“陪标费”(俗称“垃圾费”),标准是项目标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其不清楚具体怎么操作的。
11、证人林某(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2014年至2015年其负责分公司经营投标管理工作,张某宇任第四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跟其是上下级关系。
2014年6月,张某宇跟其提到有一个机场机电安装的项目准备招标,让其参考招标公告和文件做好省安装公司和其他潜在竞争对手的招标资料搜集工作。到了2014年底,招标单位正式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其就按照招标要求提交材料。过了几天,省安装公司顺利入围,入围之后,其向张某宇汇报并安排投标,并制作项目标书。
资格审查后有6家公司入围。胡某还在张某宇的安排下另外制作了四份电子版经济标,编号为1、2、3、4。这几份经济标的具体价钱其忘记了,后来其把一个姓张的男子提供给其的参投公司邮箱给了胡某,让他按照姓张的男子的要求给对方公司分别发过去,具体哪份报价对应哪家公司其不记得了,广州机安公司和广州水电公司的所有标书都是他们自己做的。
2014年底资格审查公布后进入了编制标书投标阶段,张某宇带了一个姓张的男子来到办公室介绍给其认识,张某宇说该男子是这次机场项目跟省安装公司合作方的投标负责人,负责协调外围单位,一起完成机场项目的投标工作。在接下来的投标过程中,该男子来过经营部几次,对经营部做好的标书进行了审查,防止出现废标的情况,当时该男子还跟经营部的李国辉一起去了其他参投单位检查投标文件,应该除了江西省安装公司,其他的公司都去了,其中江西省安装公司的整套标书包括经济标、技术标、商务标的纸质文件是该男子拿来跟其一起进行审查的,但是该男子跟江西省安装公司何人对接其不清楚。
关于投标的价格,当时做好标书并帮其他单位审完标确保不废标,该男子把每个公司要投多少钱的名单给其经营部,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帮其他公司调好经济标价钱再给对方邮箱发过去。除江西省安装公司外,临近投标截止前该男子跟其说广州机安公司和广州水电公司的经济标做好了,之后其让同事胡某把关,沟通修改完就给对方发过去。
关于只有省安装公司在项目经理业绩、获奖情况、工法完成情况几个评分项得分,其他参投单位在这些方面都未得分的情况,经辨认评标报告中评分事项,应该是该男子在背后运作让对方公司不放或者少放业绩造成的。
其没有接触过除省安装公司外其他竞标公司的人,都是通过电话或邮箱跟对方公司做标书的人员进行沟通。在张某宇被调查时,张某宇让其把对方参投公司沟通的邮箱内容或其他材料全部销毁了。
12、证人叶某健(省安装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第四分公司跟进一个机场机电安装项目的标,张某宇带杨广文来总公司找金总谈合作,当时杨广文提出想要挂靠省安公司。
后来张某宇帮忙联系了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另外听张某宇说杨广文联系了广州机安公司和广州水电公司还有江西省安装公司陪标。
杨广文在背后已经搞定了招标单位,又想挂靠省安装公司中标,为把省安装公司的优势突出,杨广文提前让其编制好招标细则后拿给招标单位,确保中标。
其和刘某阳之间没有沟通过招标评分细则,但跟张某宇一同使用过一个第三方互联网邮箱来沟通过机场项目的招标评分细则,把搜集省安装公司突出的评分优势按机场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版本来做出一份招标文件给招标单位作参考。
13、证人胡某(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员工)的证言:2014年底,机场项目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后,林某说省安装公司在跟进这个机场机电安装项目,并说这个项目对公司非常重要,让其多做几套这个项目的经济标出来,一般公司常规参与投标都是做一套标书,特别重要的项目才会多做几套,等最终投标截止时由当时分公司领导张某宇决定。2014年12月中旬,当时其在做这几套经济标,林某把几套经济标的定价给了其,按照他给的价钱调好每套经济标的最终报价并进行编号,做好经济标书后林某给了其两个邮箱号,让其把相应标书发到他指定对应的邮箱号码。
林某叫其把经济标发给指定邮箱,其就估计这个项目应该是以省安装公司主导中标,在林某安排其去广州水电公司、广州机安公司审标时其已经很清楚是让对方陪标了。
14、证人李某晖(省安公司第四分公司员工)的证言:机场机电安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林某让其从交易中心企业库里搜集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公司情况整合好给他。机场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林某安排其对经营部编制好的整套标书进行审核,林某安排其跟跟张生一起去水电二局和广东源天公司审查对方做好的标书,其清楚该两家公司是为了给省安装公司陪标。
15、证人梁某(杨广文公司的员工)的证言:投标期间,投杨广文安排其去省安装公司、广州水电公司,广州机安公司三家公司审查标书,并记录他们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省安装公司,让广州水电公司,广州机安公司与省安装公司对接。杨广文另外找了几家公司来陪标。
16、证人谭某(杨广文公司的员工,别名谭某蕉)的证言:2014年,杨广文挂靠省安装公司中标白云机场扩建工程,当时杨广文联系陪标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其听到杨广文说联系了广州水电公司、广州机安公司以及省安公司。
2014年8月,杨广文跟其、张某宇三人去了白云机场,其知道他们去机场的目的是和机场方沟通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机场项目上网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确实是按照省安装公司的条件编写的。2015年1月份机场项目投标截止前,杨广文联系工作机安公司经营部经理张某健过来拿陪标费定金,其听杨广文说过要给广州机安公司50万陪标费。杨广文还将钱放进四五个蛇皮袋里,让广州水电公司经营部经理陈某来办公室拿钱,另外还有参与这次投标公司的人过来拿钱。
17、证人张某平(广州水电公司原经理)的证言:2014年12月,机场机电安装项目标书上网发布后正式公开招标,公司经营部经过分析发现公司确实中标机率不大,且标书条件都是按省安装公司的条件设置的。陈某汇报说,杨老板那边想让广州水电公司参与陪标,并支付一笔陪标费,其同意了以广州水电公司的名义为杨老板陪标,之后由陈某跟进。在投标截止前一天,陈某汇报说他已经从杨老板手里拿到了陪标费,交给公司财务入了账,财务入账后显示是87万元。
18、证人陈某(广州水电公司副总经理兼经营部经理)的证言:总造价两亿左右的机场机电安装项目由杨广文挂靠省安装公司中标,广州水电公司参与了陪标,在标书编制过程中,按照杨广文的意思调整报价,杨广文在投标截止前支付了陪标费。
19、证人杜某(广州机安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14年,白云机场机电安装项目由杨广文挂靠省安装公司中标,广州机安公司帮忙陪标。后因被人举报,杨广文也被相关部门带走了,其实这笔陪标费并没有收到。
20、证人张某健(广州机安公司经营部副经理)的证言:白云机场机电安装项目由杨广文挂靠省安装公司中标,广州机安公司帮忙陪标。广州机安公司完成陪标后将获得50万人民币陪标费,商议过程公司收取了3万元陪标费订金,其余的47万未收到。
21、证人李某明(广州机安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其所在的广州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参与了白云机场安装项目的投标,最终由省安公司在2015年1月中标。在机场机电安装项目招标期间,其在第三分公司主要负责组织经营部员工编制投标标书。报价是第三分公司经营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预估施工费用,做好成本价后向张某健汇报,到了封标准备投标前两天,其按照张某健的要求调好了经济标的最终报价准备投标。期间,按张某健通知,做好的整套标书有拿给省安装公司的人审标。
22、证人郑某(粤水电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张某宇邀水电二局在白云机场机电安装工程的招投标中参与陪标,其按照招标文件开始做标,自己做了技术标和商务标,经济标是让经营部下属员工跟张某宇对接沟通制作的,跟张某宇对接的员工叫尤某,经济标的报价是由张某宇他们决定。其听尤某说张某宇和杨总有找人过来公司审查水电二局做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在投标截止前两天,张某宇有给粤水电公司送陪标费50多万元
23、证人水电二局建筑安装公司副总经理韦朋程、司总经魏国贤员工尤某的证言,证实:白云机场机电安装项目由省安装公司中标,广州机安公司参与了陪标。
24、证人阮某(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证言:2014年年中,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宇邀其广东源天公司参与白云机场机电安装项目陪标,2014年年底,机场项目在招投标网站发布了招标公告,后来其通过分析发现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设置是倾向省安装公司,之后其将自己了解的情况和杨广文处打听的消息汇报给广东源天公司总经理刘某邹,说广东源天公司中标希望不大,对方也希望广东源天公司帮忙陪标,刘某邹同意后就通知了杨广文。
在投标前,张某宇让他的手下把机场项目的报价标发给了其手下罗某峰,其就按投标程序,广东源天公司报名参加了机场项目投标。此后按照当初的商定,让罗某峰根据模板制作了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标书,与张某宇发来的报价标一起封标后,按照投标程序送去机场参加竞标,最后省安装公司毫无意外的中标了。2015年初,张某宇打电话让其去他办公室拿杨广文给的围标费。其到达之后,张某宇拿出一个环保袋交给其,其打开袋子数了,约有人民币50万现金,这个数额也是按照市场上工程标的2‰计算的。
25、证人罗某峰(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员工)的证言:2014年底,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经理阮某跟其说白云机场机电安装项目会挂到交易中心网站,让其跟进,并说这个标是帮省安装公司的。阮某安排其做商务标,曹某做技术标,当时省安装公司派人来检查公司做好的标书,阮某交代要其配合。
26、证人曹某(广东源天公司电力安装部员工)的证言:2014年底,阮某安排其编制了广东源天公司参与白云机场项目投标的技术标标书。
27、证人刘某邹(广东源天公司总经理)的证言:白云机场项目是2014年底由广东源天公司经营部经理阮某找其审批后以广东源天公司的名义参与了投标,最后2015年1月由省安装公司中标。阮某没有跟其讲过这个标是陪标,直到2016年省纪委来调查机场项目陪标一事,才知道阮某暗地里与他人勾结参与陪标,听说阮某私下拿了50万的好处费。
28、证人黄某(江西省安装公司在广州地区的业务合作方)的证言:2014年12月初,机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在交易中心上网招标,江西省安装公司在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后开始编制标书投标,期间,有一个自称是省安装公司的人打电话说让江西省安装公司陪标,其拒绝之后就按正常的流程走。之后发现标书条件很有偏向性。
29、上诉人杨广文的供述:2013年,曾某介绍其认识机场的工程建设总指挥于某,明确说要于某关照其。大约10天之后,于某就告知其新白云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具体是刘某阳负责,并且说约刘某阳出来详谈,之后约了一起到一家餐厅吃饭,刘某阳就表示因为其没有自己的公司,如果想中标该项目就得挂靠省安装公司,并拉上其他两三家公司就可以了。
其通过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宇和公司的领导沟通,张某宇安排让其去金某办公室见见了金某,不久就通过张某宇告知可以跟其合作。
因为工程招投标的公司是不能低于三家,所以为了保险起见,其让张某宇再去找两家公司过来陪标,确保这个项目不会流标,张某宇提出如果需要找其他公司围标,就必须有前期费用(俗称“垃圾费”),后来张某宇就找了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
之后白云机场要刘某阳制定招标文件,其让张某宇与刘某阳做好对接工作,做好招投标细节的制定工作,突出省安装公司的优势,确保中标。刘某阳让张某宇回去整理下项目的招标文件给他看看,跟在做工程的招标文件对比修改下,其就让刘某阳帮忙设计一套倾向于省安装公司中标的招标条件和细则,提高该项目的中标几率。
其一共给了省安装公司“前期费用”190万人民币,分两次给的,一次90万,一次100万。第一次是在金某答应其挂靠后,第二天张某宇就过来办公室要“前期费用”,并要求以现金的形式给予,当时给了90万现金。第二次是在一段时间后,当时张某宇提出还需要100万元现金作为给广东源天公司、水电二局的“垃圾费”,当时其在公司办公室将100万现金给了张某宇,并由张某宇去转交给对方,因为根据行业潜规则,张某宇负责叫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过来围标,他们公司的“垃圾费”也都由他具体负责。
2015年2月份,省安装公司中标了。在白云机场项目招标过程中,张某宇同意其挂靠省安装公司这个平台,并帮忙落实潜在的投标单位,与业主方的具体对接制定相关招投标细则,为投标出谋划策;而阮某和郑某则是因为他们同意让他们所在的广东源天公司、水电二局配合参与陪标,最后其成功中标该项目,送些感谢费给他们也是理所当然。
其不懂机电安装,只负责牵线搭桥,具体有什么优势和业绩、招标评分项目和细则其也不清楚。2014年8月9月,张某宇跟其汇报了投标标书制作进程,其就交代张某宇要把省安装公司的优势突出来,要跟刘某阳对接好。
其联系过广州水电公司的陈某。其没有接触过广州机安公司、江西省安装公司。2014年5月6月,其问陈某他们公司有无机电安装的资质,他说有,便约了张某宇三人一起吃饭,其问陈某能不能帮手陪标,陈某不同意,后说回去跟领导汇报便无消息,那次吃饭没有给陈某任何礼物或钱。
其不清楚关于评标报告中只有省安装公司在项目经理业绩、获奖情况、工法完成情况几个评分项目得分,其他参投单位都是零分的情况。当时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后,张某宇说现在业主方做出预算价了,就让他跟刘某阳那边做好对接,看投标价定多少合适。至于广东源天公司和水电二局的投标价,其没有跟张某宇说要让他们下浮多少。
三、合同诈骗罪
上述白云机场工程由上诉人杨广文挂靠省安装公司中标后,杨广文将该工程有偿转包给黄某荣承建。2015年底至2016年7、8月期间,杨广文伙同黄某荣、张某宇等人,以省安装公司及第四分公司名义与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三家专门走账的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出具虚假发票,以预付工程材料款为名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拨付至省安装公司共同监管的工程款专用账户中套取工程预付款人民币35646237.65元。上述工程因被人举报、投诉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最终由中标单位省安公司承建,上述以虚假合同、发票等套取的工程预付款由杨广文、黄某荣等人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资金监管协议、款项支用计划、审核报告、实际用款明细、预付款支付证书、省安装公司对公交易明细表等支付证明等,证实:(1)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甲方(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工程建设指挥部),乙方(省安装公司),丙方(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协议。乙方因参与白云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与甲方签订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并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议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工程预付款划拨至乙方省安装公司在丙方建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后,款项的使用甲方有权审核查阅,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丙方不予结算。且乙方应当每月前五日将向甲方提供上月《实际用款明细表》,写明上月款项支用总额及上月末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并附上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付款明细清单。
(2)款项支用计划,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省安装公司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多笔,收款单位为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
(3)预付款审核报告、支付证书、预付款支付申请:省安装公司2015年10月21日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42826715.13元及安全文明施工费2670654.58元。2015年10月23日经审核同意。
(4)省安装公司对公交易明细表:省安装公司向深圳三家企业支付款项的明细情况。
2、企业信用信息,证实: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三家走账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3、省安装公司与上述深圳三家公司签订的合同,证实:(1)省安装公司与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购买空调主材合同,金额为7576266.97元;签订购买购配电箱合同,金额为12287014.98元;(2)省安装公司与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购买合同,金额为968500元;签订的照明灯具购买合同,金额为1325750元;签订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购买合同,金额为9839986.34元;签订的智能变容量多联机及风机购买合同,金额为5435687元;签订给排水、消防水主材购买合同,金额为8437117.06元;签订的电线及光纤购买合同,金额为5694094.88元;签订的线槽桥架及线管购买合同,金额为5215659.9元;(3)省安装公司与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给排水、消防水设备购买合同,金额为10744824.03元;签订的电线电缆购买合同,金额为13971693.24元。
4、证人黄某荣的证言:2015年春节期间的某天,其接到杨广文的电话,说最近有个白云机场工程项目(工程总量约2.4亿元),问其想不想做,可以按照工程标的18%卖给其。假如其想做就赶快在元宵节前回国处理,“买标费”需要现金一次性支付,并明确表示不让邱某鹏参与。其回国之后,大约是2015年3月初的时候,其就约杨广文商谈机场工程项目事宜,其表示愿意买这个标,做这个工程。杨广文说想买这个标,就尽快以现金方式支付他“买标费”,同时再次强调不能让邱某鹏参与该项目。
其将“买标费”支付给杨广文之后的第二天,杨广文约其见面。其去到之后杨广文介绍其认识了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经理张某宇。杨广文对张某宇说现在上述白云机场扩建工程就交给其了,由其同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签订合同,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以后这个工程项目全权由其负责。张某宇说表示支持,相关协议以后再约时间商谈。认识张某宇后,其就保持与他沟通,商议签协议的事情。
杨广文被市纪委调查大约在当年的8月份被放出来。其印象也就是那个时间段,由以其个人名义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来为了应付邱某鹏闹事,其改由叶某洛签订这一份总承包合同,实际上叶某洛是其的手下,代表其去签约而已),后来其挂靠施工的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因此他们就开始准备进场。其挂靠在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进场进行了一部分的临建工程,工程量为300余万元人民币。
在这之后,杨广文和其商量可以把北部水厂工程项目卖给其。经计算“买标费”需要1.2亿元。其当时就考虑到费用太高,感觉压力太大。杨广文就说先给他5000万元人民币左右作为定金,剩下的可以慢慢给他。其考虑几天之后最终答应他了。其筹到共计约2100万元人民币提现交给何某,让何某交给了杨广文。杨广文接收一方是吴某和张某平。
剩下的3000万元人民币“买标费”,其是通过套取白云机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筹措的。大约是在2015年11月的时候,其得知机场公司向省安装公司转入两笔工程款合计约人民币4500多万元。尽管当时的工程量还未需要到那么多资金,但是其想着这些钱也本该在省安装公司扣除相应的费用之后全部都是给其,而且其当时也急需用钱。于是其就找杨广文商量,杨广文同意并让其抓紧向省安装公司申请。于是其就马上向张某宇提出需要“设备材料款”,让他们把白云机场已支付的进度款扣除3%管理费后,余款支付给其。省安装公司迟迟没有向其支付这些工程款。于是其就找到杨广文,叫他去催促张某宇。
为了走支付流程,其通刘某贵介绍找到了几家专门做走账套现的公司,并交代其的手下叶某洛找了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与省安装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通过以需要预先支付设备款订购设备的名义向省安装公司申请预付工程款。其陆续收到工程款后,通过转账至其他公司、私人账户等方法,最终将收到的3500多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款全部套现,并交给了杨广文当作购买北部水厂工程项目的部分“买标费”。期间,大约是在2016年中的时候,其因资金紧张曾向杨广文要回了200万元人民币,当时其和杨广文还写了借条。
其找的这三家公司实际上都是在社会上帮别人走账,通过赚取提现手续费来维持日常经营,这三家公司的套现手续费不是很高。这三家深圳公司并不具备按照约定供应相应设备的能力,其记得好像只供应过几十万的设备。至目前,其断断续续向白云机场工程项目投入了几百万,包括小部分设备。
上述3500多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款转到上述这三家深圳公司的账上的时候,在扣除相关提现手续费之后还有约3200多万元人民币。其让叶某洛全部提现出来,让罗某斌、何某负责将这3200多万元人民币分多次送给了杨广文。其每次都是吩咐何某开车去交付,杨广文一方接收的人为吴某和张某平,其和杨广文没有一次在现场。每次交收后,其都会打电话联系一下杨广文,让杨广文确认是否收到。
后来,其得知邱某鹏到省安装公司闹起来了,说上述工程他也有投钱进去,要求把钱退还给他,邱某鹏甚至到了广州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随后,网络上以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纷纷收到上述白云机场扩建工程项目违规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的举报信。后来,杨广文还要其尽快想办法把邱某鹏压下去,不让他继续闹事。
其实邱某鹏一开始和其沟通只想拿回钱。到了2015年4月的时候,杨广文被有关部门抓走调查之后,邱某鹏就更加担心他给出去的钱不能收回来,所以邱某鹏闹事的程度就开始升级。
后来,杨广文还多次要其处理好邱某鹏的事情。谈判回来反馈的结果是邱某鹏让其给他15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另外还要从“南北高架桥”工程项目中其应得的工程利润全部补偿给邱某鹏。大约在2017年3月初的时候,杨广文约其见面,吴某也在现场。杨广文同意给邱某鹏1000万元人民币,他事先是用纸箱装好,然后用小推车运到酒店一楼大堂,放到其深紫色本田奥德赛尾箱。杨广文当时还跟其签订了借款协议,说是他借钱给其,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还拍了照。其拿到杨广文给的1000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就联系邱某鹏并将这笔100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邱某鹏指定的账户里。接着,其和邱某鹏就针对“南北高架桥”工程项目进行成本结算。根据其估算,其应该分得约5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大约在2017年4月中的时候,杨广文再次约其见面,吴某也在现场。杨广文另外再给其500万元人民币。杨广文当时还是跟其签订了借款协议,还是说他借钱给其,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拍了照。这次其拿到500万元人民币现金之后,其交给中间人陈庆森,让陈庆森转交给邱某鹏。上述两份借条都是在杨广文手上,杨广文不肯给其借条。
实际上述杨广文针对1500万元人民币和其签订借款协议只是表面功夫而已,这笔1500万元人民币现金是用来打发掉邱某鹏,退还给他之前支出的“买标”费用,希望可以让他停止闹事。随后,邱某鹏就向广州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撤案申请,以后也没有继续闹事了。
5、证人金某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经理张某宇带着杨广文到其公司广发大厦16楼办公室。见面后,杨广文说想挂靠他们省安公司投机场这个标,他也表示有能力让省安公司中标,中标后给其公司市场价的挂靠费。其当时跟杨广文说,机场项目最好还是合作施工,但是如果他坚持采取挂靠方式的话,中标后的管理费不能低于3%,杨广文当时表示同意。
杨广文是如何确保中标的,这个其就不是很清楚了,当时其跟杨广文谈好合作后,就指派张某宇具体与杨广文接洽。省安装公司负责派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合格顺利完成,现场施工由杨广文指定的人员负责实施,随着工程款的拨付,他们公司从中收取3%的管理费。
不过其知道杨广文不懂施工,肯定会指派或者转卖给另外一个人负责现场施工,其实其作为省安装公司的一把手,其只需要张某宇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其他的其就不用具体管。
一般来说,挂靠省安装公司都是由下属的分公司负责跟进管理,挂靠方需要支付工程款时,由分公司向省安装公司提交用款申请,并附上相应的支付凭证(如合同、发票、工资明细清单等),依次提交到工程部、材料部、财务部和主管各部室的副总经理审批,最后提交到其这里审批。根据相关规定,挂靠方申请工程款也必须是提供真实的合同、工程款结算清单等真实有效的支付凭证。
实际上的工作其都是安排张某宇跟进的,具体跟挂靠方怎样商量张某宇比较清楚。印象中,业主方在2015年底的时候分两笔把工程预付款共计4500多万元(工程标的的20%)转入省安装公司的账户上。因为这个项目没有合适的工作面,工程进度推进缓慢,不具备正常支付条件,而且他们如果按照挂靠方的要求把预付款都按照他们的意思全部套取出来之后,预付款就不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在工程还没有大规模开展的情况下存在很大风险,所以公司的材料部、工程部和财务部等部门都不可能通过正常的审批流程把工程预付款支付出去,所以他们没有支付预付款给施工方,张某宇曾经跟下属的材料部等部门以及其提出过尽快按照之前约定的合作条件把工程预付款支付给挂靠方。后来,他们考虑到这个项目是采取挂靠的合作方式,这些款项应该是在扣除应缴税费、挂靠管理费等支出后全部给到挂靠方,所以其最后就签名同意了。
后来邱某鹏在网上曝光“围标、卖标”这件事之后,集团公司责成他们对这个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其才知道张某宇的第四分公司与3家公司签订了12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向上述3家公司支付了3500多万元材料款。
一开始挂靠方指的是杨广文,后来其经过了解,实际施工的老板是黄某荣,这时候挂靠方就是指黄某荣。
有一次,张某宇直接到其办公室跟其说杨广文需要他们公司尽快把工程预付款支付给他,其当时表态说拒绝。后来张某宇就请求其跟杨广文说清楚情况,其就在电话里跟杨广文说工程项目进展缓慢,等工程进度上来了就会支付给他,该给他的钱还是会给他的。杨广文听后也同意了。
按照省安装公司的正常途径,这些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是由材料部、工程部、财务部负责审核,但是上述机场工程项目比较特殊,大家都知道是通过挂靠方式进行,所以本来机场给的预付款就在扣除他们的管理费以及税费之后都是转到挂靠方,所以对于上述12份合同的真实性审核就没有这么认真。他们实际是关心挂靠方能保质保量做好工程就行了,至于这些给出去的预付款挂靠方实际上用在哪些地方他们是不理的。供货方供了一部分货,金额不多,主要是张某宇谈的,为要求张某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在他们保证应得的管理费的情况下,其他所得都归挂靠方,他们也不管是否赚钱。
挂靠方虚构合同套现的资金,这个钱除了他们应收的3%的管理费,其他应当是挂靠方的,给他提前套现是他们监管不当,但这些钱实质上应当属于挂靠方的,后面出现举报围标的事情是意外,导致集团要求他们收回自己施工。
6、证人张某宇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省安装公司获得中标通知书。按照之前和杨广文的合作方式,省安装公司把机场项目整体转包给杨广文,仅向杨广文收取3%的挂靠管理费,杨广文指定的包工头黄某荣施工,他们只派出一小部分管理人员进场。2015年9月,他们公司与机场股份公司、机场指挥部签订了项目的施工合同,并在建行机场支行开设了监管账户。2015年11月,该账户收到机场支付的2笔款项合计4500多万元。收到款项后,黄某荣所挂靠的中城建六局临建工程基本完工,他们向中城建六局支付了临建工程款267万。在上述过程中,黄某荣的合作伙伴邱某鹏经常到省安装公司骚扰并投诉,说他在这个项目中出了钱,要求他们把工程让他去做,其当时就叫邱某鹏去找杨广文谈。不久,黄某荣找其提出预付款已到账,不要停在账上闲置,而且他急需用钱,让其扣除临建工程款267万,招标场地交易费约50万,出具2份保函手续费约80万,以及预付款的3%管理费135万后的余款约4000万元,拿出来给他。这个过程中,杨广文也多次对其说既然机场给的预付款都下来,应该尽快给黄某荣,这些预付款也是他的。因工程还没实际施工,大家商量后决定只能给3500多万,并采取预付材料采购方式支付。
后来黄某荣找了深圳的三家贸易公司作为材料设备采购商,分别是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其让材料设备部李浩鹏等与黄某荣派来的材料人员商谈合同,最后经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后签订,上述三家企业拿到已签好的采购合同到税务局开出了发票,由于材料没有到场,没办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于是他们又签了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加了采购品种、金额和支付预付款条款,但发票还是原来采购合同的内容,即发票与预付款内容不一致,但是金额相同。其印象中签了11份合同及补充协议,总金额8000多万,一共需要支付3500多万预付款,这些合同及补充协议,他们分三次签署,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他们分别在2016年1月、2月支付约1800多万给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5、6月支付约1000多万给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6、7月支付约700万元给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机场项目还没正式铺开,项目预付款就所剩无几了。
2016年8月,省住建厅调查这个项目有无违法转包,他们就害怕,要求黄某荣的人员退场,这个时候黄某荣实际上的实体施工只做了300多万人民币。
关于分工角色,省安装公司主要负责上述工程质量以及安全问题,现场主要施工是黄某荣负责,他们派一小部分技术人员,具体的财物开支都是由黄某荣负责管理。4500万元预付款是直接打到安装公司的账户上的,由省安装公司负责保管。截止2016年10月,深圳这三家公司才支付了一、两百万货款给厂家。他们对这三家公司资质和过往业绩等情况都不了解。
黄某荣没告诉其材料设备预付款的实际用途,但其知道杨广文和黄某荣是买标、卖标的关系,他们曾约定按照中标金额的18.5%,约4500万给杨广文。杨广文也跟其说过黄某荣还欠他钱,他们给黄某荣的钱也是转给杨广文的,其想这些钱应该是黄某荣给杨广文的买标费。
7、证人张某芬(广东省清远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系黄某荣公司会计)的证言:2017年2月、3月的某天,其老板黄某荣告诉其他与邱某鹏已经达成和解,要转给邱某鹏1000万元,让其去办好这件事。其等先后到工行东江支行、工行万科华府支行各存入500万元转入邱某鹏的账号。
8、证人罗某斌的证言:其在黄某荣手下负责一些财务工作。2015年3月份的一天(春节之后),其按照黄某荣的指示,预约2日后提取现金2000万元和1200万元人民币。3月9日,其和邱俊达(邱某鹏的侄子)等三人到银行取款2000和1200万元现金,全部现金搬到何某的车上后,何某按照黄某荣的指示去送钱。2015年9、10月份,黄某荣叫其从银行取现金1000万元交给何某。后来黄某荣告诉其这些钱是因为北部水厂工程要送出去的资金。此后又送了很多笔,每次事后何某都会电话告诉其送钱的日期和金额,让其记下来。但每次其记得这些送钱的事情陆续延续到2016年7月份,总共有十几笔,具体情况其都做了记录。
9、证人何某(黄某荣的司机)的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其按照黄某荣安排,与罗某斌、邱俊达和另外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外号马仔)去提款2000万元人民币。黄某荣让其一个人去东田大厦地下车库将上述现金交给杨广文。对方收款的是杨广文的司机张某平、杨广文舅子(“肥仔”)还有另外一个其不认识的人。下午,其与罗某斌、邱俊达和“马仔”又去银行取款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现金。按照黄某荣的意思其一个人到东田大厦地下车库将上述现金交给杨广文。负责收钱的人还是张某平、杨广文的舅子“肥仔”和那个其不认识的人。交接完成之后,其就打电话给黄某荣说交收已完成。上述其经手交给杨广文320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用途其不清楚。
10、证人张某平(杨广文的司机)的证言: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杨广文叫其和阿鸡去拿点东西,其驾车搭载阿鸡一起前往东田大厦地下停车场里等阿东,其记得阿东是独自开着一辆商务车过来的,然后他们两辆车尾部相对停放并打开尾箱门,接着他们一起将阿东车尾箱里的红白蓝格子袋搬到他们的车尾箱里,一共有8袋,阿鸡叫其点数,8袋一共有1600万-2400万元。其不清楚这些钱的来源及去向、用途等具体情况。当天下午,其又按照杨广文的指示,来到东田大厦地下停车场,阿东又独自一人驾驶上午的那辆商务车过来,还是车尾对车尾,他们一起将阿东车尾箱里的6个袋子搬到他们车尾箱里,阿鸡清点,这6袋一共有1200万-1800万元。
11、证人叶某洛(黄某荣的员工)的证言:2015年12月,黄某荣对其说他有一个白云机场机电工程项目,他不太方便出面,要其去签合同,签约之后可以让其管理现场工地施工,并承诺每月给其16000元人民币的工资。没过多久,黄某荣叫他司机何某开车带其到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位于东风东路的办公室找张某宇,张某宇跟其聊了几句其就走了。
过了几天,张某宇召集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员工开会,在会议上宣布机场工程项目由其进行施工。黄某荣当时还叫了他聘请的技术员林述华、财务冯汉洲、材料员邓环球到签约现场。在这次会议上,其当场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签了一份联营合同(实际是转包合同)。合同大致的内容为机场工程项目标的约为2.39亿元人民币,由他们负责现场施工。他们这一方向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3%的管理费。上述合同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后来其听说黄某荣找其出面是因为和他的伙伴邱某鹏闹翻了,所以在机场项目中不方便继续出面。
其不认识杨广文,其听黄某荣说有杨广文这个人,并且还说白云机场工程项目由杨广文做主。
2015年12月其与向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签订联营合同之后没过多久,黄某荣就对其说尽快申请支取材料款,相关材料他会叫其他人准备,他会叫冯汉洲陪其过去向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其按照黄某荣提供的三家深圳公司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然后其就叫冯汉洲按照程序准备申请材料款的资料。具体与上述三家深圳公司联系的是冯汉洲,冯汉洲整理好请款材料之后就和其一起将请款材料递交给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材料员李经理。
其记得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在2016年1月份起支付第一笔材料款,至2016年7月份支付最后一笔材料款,共计11次向上述三家深圳公司支付了3500多万元人民币。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向上述三家公司支付材料款的时候,省安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需要其在支票头上签名确认。
12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都是冯汉洲陪同其向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提交的。上述三家深圳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不认识,其只认识一个叫刘某贵的人。大约是在2016年1月初的时候,黄某荣带其到花都大润发附近的一个公寓8楼与刘某贵认识。黄某荣当时就对其说刘某贵负责对接上述三家公司,以后需要上述三家深圳公司的所有材料都可以通过刘某贵。另外黄某荣还对其说其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拿到支付支票后就交给刘某贵处理。由于这些程序其都不是很熟悉,所以其一般都是交由冯汉洲处理。经过其回忆,其经手大约6、7次一共交给何某大约1000多万元人民币现金。
关于省安装公司机场项目资金走向表,根据上述资金走向,经其回忆能确定其经手多次提款、转账约1000余万元,现金交给何某处理,用途其不知道,其只是按照黄某荣的指示去处理的。
12、证人刘某贵的证言:经其计算,黄某荣因白云机场工程项目一共向其借款1250万元人民币。至今黄某荣还没有还过本金和利息,其也多次催促过黄某荣尽快还钱,黄某荣都是说这个工程进展不顺利,一直没有办法还钱,让其再等等。
大约在2015年底或者2016年初的时候,黄某荣对其说机场工程项目有部分工程款已经到账,要其想办法找3家走账公司才能拿出上述的工程款。于是其到了深圳市福田国家税务局附近,找到一个人帮忙设立3家建筑建材公司,每设立一家公司需要费用8000元人民币,一共向他支付了24000元人民币。这3家深圳公司分别是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上述3家公司设立之后其告诉黄某荣,并向他提出工程款进入上述3家深圳公司的账户之后,资金由其来监管,账户网银其要保留,其他都可以给黄某荣。黄某荣表示同意,并要其把其他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交给叶某洛。其按照黄某荣的意思将上述公司的材料和公章交给了叶某洛。随后叶某洛还跟其说他们会和省安装公司签订合同,这样才能把工程款拿出来。至于黄某荣他们和省安装公司是怎样签订合同其不清楚。
关于上述3家深圳公司与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签订的12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于3家深圳公司的公章一直是由叶某洛保管,所以叶柄洛、黄某荣和省安公司签订合同不需要经过其同意,这些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由他们去操作的。叶某洛曾经告诉其如果要把工程款拿出来,就需要与省安装公司签订合同,所以上述12份合同肯定是叶某洛或者黄某荣拿着上述3家深圳公司的公章与省安装公司签订。据其所知没有供货,上述3家公司只是用来走账的。
自2016年1月份起一直到2016年7月份,省安装公司将工程款分多笔转账到上述3家深圳公司,其估算共计约人民币3500万元。第一笔工程款转账到深圳市公司账户时,黄某荣要求把工程款全部套出来付钱给机场工程项目的幕后“操标老板”,之后肯定会想办法还其钱。其由于看到真的相应的工程款到账,其就同意了黄某荣的要求,同意帮他“走数”,提现出来交给他或者他的手下。
转账到上述3家深圳公司的3500多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款在扣除200多万元的提现手续费之后共计约3200多万元人民币其已经全部交给黄某荣处理,这也得到黄某荣的确认。黄某荣还对其说过这些钱要全部交给“幕后老板”。大概在2016年10月,上述白云机场工程项目在网络上被曝光存在买标卖标的问题,其这时候才听说“幕后老板”是杨广文。
13、上诉人杨广文的供述:其没有让黄某荣做机场机电安装项目,只是让他做了一些前期的工棚搭建的临建工程,工程量大概300万左右。2015年底,当时黄某荣说想具体分包承建其的前期工程临建项目,其同意了,并让他去找张某宇对接,具体合同都是让张某宇和黄某荣具体对接的。
大概在2015年底,其打电话给张某宇,问他有没有办法从机场项目套一点钱出来,缓解其资金压力,当时张某宇说套钱出来就要找几家空壳公司,并且让其去找相关公司,以预付材料款的方式先将钱套出来。之后张某宇就去找了黄某荣,让黄某荣具体去联系了深圳的几家公司,之后他们就找了深圳的几家贸易、建材公司用于转账(这几家公司并没有实际销售相关材料给机场项目)。以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张某宇任总经理)向省安装公司申报,当时是需要省阿公司的总经理金某签名才能向业主方(白云机场)申请。当时张某宇让其去和金总沟通好,之后其打电话给金总,让金总尽快帮他们将资金套取出来,金总当时表示按照正常的手续这样套现出来是不行的,因为申报的材料款根据规定要有公司送材料到现场才能支付。其就让金总尽可能帮忙,让他尽快的将钱套取出来给其,他想了一下也表示同意,之后其就和张某宇沟通,让他具体去操作。
之后具体就由张某宇和黄某荣具体安排人员操作。当时他们以省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名义与深圳的那几家公司签订了十几份供货合同,累计的具体金额其不是很清楚,其只管拿钱。然后省安装公司拿着这些合同向业主方申请拨付预付款(这个项目是专款专用,委托第三方银行监管),成功申请上述款项后,省安装公司再转入深圳那几家公司,深圳那几家公司按照约定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套现出来。其只知道机场那边拨付到省安装公司的预付款是人民币4000多万。
其记得在2016年3、4月份开始,当时具体的银行操作过程其不是很清楚,都是张某宇、黄某荣他们操作的,反正最后是黄某荣通过现金的方式给其钱的,一共分十几次按照套取的现金金额分批给到其,有时候100万、有时候300万,一共分了十几次,大约到了2016年下半年,其记得一共给了其人民币2300万元。
那几家公司都是张某宇、黄某荣他们用来套钱出来的公司,那些合同也都是虚构的,一般都是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电线、电缆、照明设备、配电箱、消防设备等名义签订的。这些伪造的合同具体都是张某宇安排人去做的。
他们这个项目的所有发票都是虚开出来的真实发票。但具体花费多少“提现费”,这些都是张某宇和黄某荣去操作,大约是人民币200万元左右。
其记得当时一共套现出来了3500多万,其中除去税金、实际材料款、提现“手续费”,剩下的2300万元由黄某荣提现出来,然后在广州茶叶市场、跑马场等地,黄某荣亲自过来直接交给其本人,其拿到之后就将钱存放在其在保险柜里,因为其工地有大量的现金支付,所以没有存进银行。
2016年底,其借了1500万给黄某荣(收取2.5分的月利息),广州西湾路工地其拿了500万过去用;其中100万作为员工的伙食费;还有200万作为材料供应商的预付款(给黄某荣的,当时是张某宇给其电话说的,没有预付款对方不肯供货)。其借给黄某荣的1500万都是现金支付。
套取资金这主要是为了其自己的资金灵活性,钱到自己手上肯定是好一点。其中的1500万借给了黄某荣,500万是其用于自己承建的西湾路工程。这些钱其都是放在家里,也没有想过要给回省安装公司,因为其觉得这些钱是其的,不需要给回他们。
到了2016年7月,由于邱某鹏和黄某荣的矛盾越来越大,邱某鹏在网上炒作他们围标、卖标的事情,导致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引起了省安装公司主管部门和白云机场方面的注意,并介入调查。省安装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2016年11月份左右要求其的工人全面退场,由省安装公司直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关于上诉人杨广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查证并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杨广文行贿犯罪的认定,上诉人杨广文上诉不否认其有行贿曾某、张某宇的犯罪事实,上诉人杨广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行贿数额有误及杨广文存在被索贿的情节。其中,关于以装修房屋的方式行贿曾某的数额的认定。杨广文为曾某装修越秀区及天河区海乐路11号之二1803房,曾某供称整个装修过程由吴某具体负责,装修材料、人工费用等都由杨广文支付。吴某证称装修过程由其负责,装修材料款由杨广文出资支付。杨广文供称其按照曾某的要求,购买装修材料,找工人帮曾某装修好,之后为了能够通过曾某拿到工程项目,其主动提出不收任何费用,曾某也没有给钱。结合杨广文本人供述、曾某及吴某的证言,足以证实在房屋装修中不存在曾某有自行承担部分装修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的情况,原审判决以全屋装修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认定行贿数额客观,理据充分。关于以节日红包、赠送烟酒的方式行贿曾某的数额的认定。曾某供述2009年至案发,在日常交往中共收受杨广文以节日红包、赠送烟酒等各种形式的行贿约96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美金;杨广文供述2009年至2015年间的节假日给曾某送红包累计68万元和累计赠送烟酒大约10万元。原审判决依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符合认定规则,应予确认。关于是否存在被索贿问题,首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杨广文行贿郑某。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杨广文因请托曾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并在接受纪委调查时请托曾某为其说情,杨广文长期向曾某贿送财物,先后以提供房屋装修款、赠送宝马小汽车、购买眼镜及节日红包等形式向曾某贿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53966.37元;为顺利中标白云机场工程项目,挂靠省安装公司,以感谢费和“垃圾费”等形式给予张某宇人民币90万元、还通过张某宇向参与串通投标的阮某贿送人民币50万元,由此可见,杨广文与曾某间是长期输送利益,与张某宇间不仅以感谢费的形式给予钱款、还通过张某宇向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人贿送钱款,显而易见,杨广文是为逐利而主动行贿,上诉称被索贿的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套取白云机场项目工程预付款的性质认定问题。上诉人杨广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杨广文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涉案工程预付款是用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需要专款,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款项支用、使用需由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可不予结算。在尚未符合支付条件且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涉案工程预付款不能因为已进入省安装公司的工程结算账户,就认为是省安装公司或挂靠方杨广文、施工方黄某荣所有,它仍然属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所有的性质没有改变。杨广文、黄某荣、张某宇等人为套取工程预付款,以省安装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这三家走账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出具虚假发票,以预付工程材料款为名,骗取涉案机场工程的专款,支付给深圳市创铭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伟隆建材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再通过转账等方法,最终由黄某荣、杨广文等人非法占有。杨广文等实施的上述行为,系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虚假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杨广文与黄某荣之间水厂工程项目转让或借款还款等事由,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3、上诉人杨广文在串通投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上诉人杨广文为中标白云机场项目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行贿、制定倾向性的招标评分标准,并联络广东源天公司、广州水电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最终由杨广文挂靠的省安装公司中标,上诉人杨广文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从犯。
4、关于上诉人杨广文的犯罪行为属其个人行为的认定。上诉人杨广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广文的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代表的是单位意志,而非个人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广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个人实施行贿,以其个人名义挂靠省安装公司参与白云机场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套取白云机场项目工程预付款等犯罪活动,违法所得也由其个人收取,故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然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5、关于上诉人杨广文提出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对侦破曾某受贿一案起关键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杨广文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的线索,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办阮某受贿案中发现,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其在被调查时如实供述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广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杨广文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上诉人杨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购销合同和发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预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杨广文所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杨广文在被调查时如实供述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广文伙同同案人骗取的工程预付款,依法应予退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广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铁城
审判员  邓敏波
审判员  石春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廖宝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