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志军,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宋雪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志军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俊明、代理检察员唐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志军及辩护人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志军自2008年5月起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自2011年1月起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曾某2自2007年4月起任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室副厅级主任,2010年1月起任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2011年8月起任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间兼任广东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2009年起,被告人曾志军为解决妻子陈某2的工作调动问题以及其个人职务升迁问题,多次请托曾某2帮忙,曾某2应允。后陈某2的工作调动问题得以解决,曾志军亦顺利晋升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为感谢曾某2的帮助以及继续获得其关照,曾志军按照曾某2的要求,于2011年贿送其一辆价值1192700元的奥迪牌Q7越野车,于2014年贿送其一套面积为131.73平方米房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霞涌小泾湾1号华润小径湾花园观海轩5栋2单元2907号,价值204239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商某及被告人曾志军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志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志军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曾志军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志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1、曾志军不属于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2、曾志军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志军自2008年5月起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自2011年1月起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曾某2(另案处理)自2007年4月起任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室副厅级主任,2010年1月起任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2011年8月起任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间兼任广东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2009年起,被告人曾志军为解决妻子陈某2的工作调动问题以及其个人职务升迁问题,多次请托曾某2帮忙,曾某2应允。后陈某2的工作调动问题得以解决,曾志军亦顺利晋升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为感谢曾某2的帮助以及继续获得其关照,曾志军按照曾某2的要求,于2011年支出1192700元购买了一辆奥迪牌Q7越野车(车价和增值税共计1069128元)送给曾某2,于2014年支出2050000元买下惠州市大亚湾霞涌小泾湾1号华润小径湾花园观海轩5栋2单元2907号房(购买价2042390元)送给曾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情况说明:2017年9月15日,曾志军主动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交代其向曾某2行贿的犯罪事实。2017年9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志军立案侦查,并对曾志军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被告人曾志军自2008年5月起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2011年1月至案发,任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
曾志军的妻子陈向莲自2004年9月至2009年11月在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工作,2009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惠州市公安局南坛派出所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在惠城区公安分局纪委监督室工作,2014年8月开始在惠城区社保分局稽核股工作。
曾某2自2007年4月起任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副厅级主任,2010年1月起任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2011年8月起任广东省纪委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2012年5月起任广东省纪委常委、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2015年7月起担任广东省侨办党组书记。
3、中共广东省纪委办公厅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等:曾某2在省纪委任职时的具体分工情况。
4、广发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2011年10月17日,陈某1的广发银行账户收到薛某转账128万元,次日陈某1向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049128元,向陈某4转账30472元,10月19日向陈某3转账93100元。
5、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发票、曾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10月18日,曾某2的弟弟曾某1以1069128元人民币(车价913784.62元和增值税额155343.38元)购入一辆奥迪越野车,并于2011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登记。
6、代付款证明:黄某代曾某1向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陈某1代付1049128元。
7、广东省商某:曾某1于2014年1月24日以1975176元的价格购入华润沿海(惠州)发展有限公司的华润小径湾花园观海轩5栋二单元2907号房。
8、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补制客户回单、电子回单、华润沿海(惠州)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2014年1月23日,曾某1支付给华润沿海(惠州)发展有限公司857284元。同年5月20日,曾某1通过工行1129账户支付对方592553元。2015年2月26日,曾某1通过上述账户支付对方592553元。
9、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等材料:2015年10月19日,华润小径湾花园观海轩5栋二单元2907号房(成交金额为1975176元)登记在曾某1名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
10、大亚湾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曾某1于2016年5月9日与韩昊辰签订转让华润小径湾花园观海轩5栋二单元2907号房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总金额为1975600元。
11、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曾志军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12、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2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对曾某2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3、户籍材料:被告人曾志军的身份情况。
14、证人曾某2的证言:我于1983年8月参加工作,至2015年7月曾任广东省纪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纪检监察员、党风廉政建设室副厅级主任、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等职位,2015年7月起,任广东省侨办党组书记。2008年左右,曾志军在惠州市大亚湾公安局负责装备管理工作,当时我任广东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为了解决该局特殊用车的定编事宜,曾志军通过省公安厅装备处的一位同志介绍到办公室找我,经我协调,广州市大亚湾公安局的特殊用车定编问题顺利得到了解决,通过这次事情我和曾志军便认识了,由于我们姓氏相同,加之曾志军有意结交我,我们之间的交往逐渐多了起来,相互之间叔侄称呼,曾志军也开始会到我家里来坐坐,有时会带一些烟酒或土特产给我,后来我把弟弟曾某1也介绍给了曾志军认识。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曾志军来家陪我聊天。过程中,也不知道是谁先提起来,二人就聊到车的问题,我名下的私家车是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曾志军说最好换一辆吉普车,相对比较安全,我当时也很想换一部车,就对曾志军说吉普车好是好,就是贵了点,曾志军便说他可以弄个免税指标,这样买车会便宜很多,我听后也表示同意,曾志军问我买什么车好,我说奥迪Q7的性能不错,最好是能买一辆奥迪Q7越野车,曾志军说没问题,他想办法搞定。过了几个月,曾志军打电话给我说他通过朋友已经联系到了一辆奥迪Q7越野车免税指标,我听了之后很高兴,表示就买奥迪Q7了,曾志军又问以谁的名义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我叫他将车挂在我弟弟曾某1的名下,曾志军答应了。随后,我和曾志军约了见面,把曾某1留在国内的身份证复印之后交给曾志军,让他去办买车和过户的手续。不久,曾志军打电话告诉我,车辆的有关手续已经办好了,牌照也上好了,我就叫曾志军周末把车开到我位于凯旋会花园的家附近。几天之后(印象中是周日),曾志军开着新买的奥迪Q7越野车到我上述小区车库门口,将车钥匙交给我,我看到这辆车的车牌(粤A×××××)已经上好了。二人寒暄了一会,接着我开车载着曾志军出去试驾了一下,之后就把这辆车开到小区楼下负三层的车库里,算是正式接收了这辆车,曾志军还到我家坐了一会儿,然后就离开了。我在网上查过,当时奥迪Q7越野车的新车价格在110万元左右,我不记得曾志军当时是否跟我说过购车的价格,但他应该跟我说过,因为是免税的,所以价格在60万元至70万元左右,我没有看过购车发票,我记得当时问过曾志军购车款的来源问题,他只说是说用家里的钱买的,没有收其他人的钱,我事后没有将购车款还给曾志军。在购买这辆奥迪Q7越野车的问题上,确实是我个人有私心,因为我知道曾志军家里是做生意的,经济状况不错,买一辆奥迪Q7应该问题不大,而且是免税的,价格也不算太高,我让他先帮忙买车,虽然没有明说,但意思是让他付购车款,我相信他心里是明白的,后来他确实也没有找我要购车款。这辆车大多时候都停在凯旋会花园小区的地下负三层停车场中,车钥匙一般放在我家中的卧室六层斗柜的抽屉里,我堂弟曾全偶尔会开一下,我平时开的很少,也就每年清明期间会开回老家。截至案发,这辆车也就开了几万公里里程。我之所以以曾某1的名义持有该车,是因为我是党员领导干部,这辆车不是用我的合法收入买的,是曾志军送给我的,我又为曾志军谋取过一些利益,如果被组织发现我收受他送的豪车,后果非常严重。2013年5月、6月,曾志军到我家聊天,后来聊天的话题变成了大亚湾的海边公寓,他说不错,销量很好,说我可以在那里有一套公寓,今后度假用。不久,曾志军还拿了一份华润地产在大亚湾的楼盘(好像叫华润小径湾花园)宣传册给我看,我看了之后对楼盘的户型、环境都比较满意,就让曾志军回去了解一下该楼盘的面积和价格再答复我。第二个周末,曾志军又来到我家,我与曾某1都在家,曾志军拿了一份楼盘的销售样板图给我参考。我选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价格约为200万元,由于当时我手上资金不足,我知道曾志军家里有钱,就让他先出钱付款,并帮忙办理该房产的购买手续。我告诉他这套房子也挂在曾某1的名下,之后由曾某1和他联系,共同去楼盘现场看看,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曾志军同意了。此后,曾某1和曾志军对接,负责购买该房产,具体的经过他们二人比较清楚。2014年1月左右,曾某1告诉我他和曾全去华润小径湾售楼部签订了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购房款是分期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限要求我记不清楚了,我跟曾某1说购房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他可以直接和曾志军联系。2015年2月左右的一天,曾志军到我家,给我一个袋子,袋子里装了60万元现金,全部是100元面值的,曾志军说是余下的购房款。我随后将这袋现金给了曾某1,让他去缴纳购房余款,我不清楚其它的购房款是如何支付的,具体的过程可以问曾某1和曾志军。我印象中曾某1曾经告诉我这套房子的购买价格(含契税、杂费等)花费约205万元。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办好后就一直保存在曾志军处,方便他进行日常打理。2016年初,我觉得继续持有上述物业似乎不太妥当,风险较高,我就交代曾志军尽早帮我卖掉该房产。过了一段时间,曾志军说他通过中介找到一个买家,出售价格约200万元,我便让曾某1联系曾志军去大亚湾和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我交代曾志军把卖房现金找时间拿给我。2017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上午,曾志军约我到凯旋会花园的地下车库,将两个装满钱的袋子交给我,都是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曾志军说里面装的是卖房款200万元,我接过这些钱后,把钱放在奥迪Q7的车里,曾志军自己离开了,我直接开车到郭黎位于珠江御景的家中,将钱拿给郭黎用于缴纳珠江御景这套房子的尾款,郭黎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我印象中当天下午郭黎打电话告诉我钱的总数是190万元,我听完没说什么,只叫她拿去用。曾志军没有提出过让我把购房款给他,我也没听曾某1跟我说过曾志军要钱的话,最后卖房的钱曾志军也拿来给我了,他自己没有留着。在这件事情上我是占了曾志军一个大便宜,因为我本人是偏爱置业的,当时的本意也是让曾志军出资购买,在该物业出售后,我舍不得把钱退给曾志军,曾志军也没有提出异议,上述房产我根本就没去看过和住过,买了之后就空在那里,造成极大的浪费。与收受曾志军所送的车辆类似,我让曾某1替我持有该房产,也是想隐瞒我收受曾志军房子的事实。
曾志军送我上述奥迪Q7越野车、205万元购房款,我认为可能主要是因为我在曾志军及他朋友严某的职务晋升、他的妻子的职务调动、介绍相关领导给曾志军及他的亲属认识等方面为他提供过帮助。2009年下半年,曾志军找到我说他妻子在河源工作,他们两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曾志军向他们单位申请了很多次,想把他妻子调回惠州工作,但一直没有成功,曾志军想请我出面协调,我答应了,不过之后我忙于自己的事情,这个事没太放在心上,没有找谁为曾志军妻子调动的事打过招呼,后来曾志军妻子是如何调动的,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底,曾志军又找到我,请我帮他妻子在惠州市内调动一下工作单位,之后我打电话给惠州市纪委书记李松,请他帮忙解决,我还问李松能否直接让曾志军找他汇报,他说可以,我便告诉了曾志军,让他直接去找李松。过了一段时间,曾志军告诉我事情已经办妥,至于曾志军的妻子叫什么名字、从哪里调动到哪里,我都记不清楚了。2010年前,曾志军曾经多次找到我,说大亚湾公安分局有个副局长的职位空缺,他符合考察条件,属于两名考察对象之一,他的资历是最老的,他想让我和当地领导打个招呼,我答应了,我印象中我还在党风廉政建设室任主任时,有一次曾经去惠州大亚湾公干(具体什么事不记得了),一天晚上我和时任大亚湾管委会主任侯经能经能吃饭,我就叫上曾志军一起参加。吃饭期间,我曾对侯经能说请他适当的时候关心一下曾志军,侯经能说没问题。至于饭后侯经能和曾志军还有什么交往我就不清楚了,不过过了一段时间,曾志军告诉我他的副局长位置搞定了。2013年下半年,曾志军介绍严某给我认识,问我能否帮助严某获得职务上的晋升,当时严的任职情况我记不清楚了。过了一段时间,惠州市纪委一名陈姓副书记(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约我与该市市委书记陈奕威在广州吃饭,我叫上了曾志军和严某,把严某介绍给了陈奕威认识,请陈奕威适时予以关照。2014年下半年,严某被任命为惠州市卫计委党组书记,之后又到惠东县挂任县委副书记,2017年上半年重新回到惠州市卫计委任主任。2013年秋天,省纪委在河源召开室主任以上学习会,苏某时任河源市纪委书记。某天晚上,苏某约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钟世坚和我等领导吃饭。饭后,我叫上曾志军和他姐夫,在吃饭地点的楼下将他们介绍给苏某认识。曾志军的姐夫应该是从事矿业方面的生意,他姐姐在河源市万绿湖附近也开了一个面积很大的农庄,搞旅游方面的。之后,苏某和曾志军的姐夫之间是如何交往的,我就不清楚了,不过我听曾志军说过他姐夫和苏某的交往十分密切。此外,曾志军近年来多次向我提起他想调回惠州市公安局任职,方便照顾家庭,让我找一找陈奕威打个招呼,我觉得什么事都找陈奕威不是太好,也担心会出什么事,就一直拖着,只说有机会再跟陈奕威说。直到案发,我也从未跟陈奕威说过,曾志军目前还在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分局任职。
15、证人曾某1的证言:曾志军是曾某2的朋友,在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公安局工作,家里是做生意的。2013年6月的一个周末,我去曾某2家里探望母亲的时候,曾志军也在家里坐。曾志军走了之后,曾某2拿了一份华润集团在大亚湾的海景公寓楼盘资料给我看,并在一个130平方左右的户型上面画了圈,说他准备买大亚湾的这个房子,房子登记在我名下,让我去一趟大亚湾找曾志军,他会协助我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款由曾志军来解决。大约过了几个星期,根据曾某2的吩咐,我与堂兄曾全两人到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找到曾志军,由他带我们到华润小径湾楼盘现场看楼,最终选定了一套位于29层约131平方米户型的房子,总价大约206万元,用我的名字登记,以我的名义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我记得当时要交5万元定金,我和曾全没有交,应该是曾志军替交了。大约2014年1月,我与曾全在曾志军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了华润小径湾售楼部,以我的名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款,付款比例是“四三三”,即首期房款约85万元(包括定金),第二、三期均约60万元,我印象中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曾志军带了80万元现金,准备交首期房款,但是由于开发商现场不收现金,曾志军就把80万元现金交给我,后来售楼部又将之前曾志军所交的5万元定金临时退给我,要我把那5万元定金及首期房款80万元一并转到开发商的银行账户,我就将该85万元现金及我临时拿出的1万元现金存入我的工商银行账户,隔天按购房合同要求将大约85.7万元转账到开发商华润集团在深圳的银行账户。2014年3月底,我收到开发商寄过来的第二期房款催款单,随后我电话联系曾志军,告诉他要交房款了,但他也没有及时交,我又打过电话让他跟进,大约到了5月份左右,他到我大哥的家楼下,交给我一个袋子,里面装有现金60万元。拿到钱后,因当时我工商银行账户还有10多万元,我就将曾志军给的现金中拿出50万元存入我的工商银行账户,随后我按照购房合同要求将接近60万元转账到开发商华润集团在深圳的银行账户,至于剩余10万元现金,我用于其他方面消费了。2015年1月,我收到开发商寄过来的第三期房款催款单,随后我又打过几次电话联系曾志军,告诉他要交房款了,大约过了几个星期,曾志军到曾某2家里坐。他走了之后,曾某2交给我一个袋子,里面装有现金60万元,我大哥让我拿去交大亚湾的房款,我认为应该也是曾志军拿过来的。随后我将该笔现金存入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并按照购房合同要求转账到开发商华润集团在深圳的银行账户。实际上,华润小径湾海景公寓这套房子就是曾志军出资购买来送给曾某2的,我是替他代持的。据我所知,曾某2没有把该公寓的购房款给曾志军。2015年7月前后,华润小径湾售楼部通知我说海景公寓房产证办好可以领取了,于是我跟曾全去惠州大亚湾,由曾志军带领一同前往售楼部领取房产证。由于当时曾某2觉得海景公寓升值空间不大,有点想卖掉了,而且曾志军也表示办理缴交物业管理费等手续可能需要房产证,所以干脆就把房产证及所有购房资料交给曾志军保管,没有带回广州。2016年上半年,有一次曾志军来广州的时候,曾某2就让他早点帮忙把房子卖掉。过了几个星期,曾志军说是通过大亚湾的地产中介公司,将该海景公寓卖给一个香港人,卖出价格大约是200万元,要我过去和买家签订买卖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随后,我跟曾全一起去大亚湾跟买家签订买卖合同和办过户手续,我记得当时曾志军对我说是现金交易,他收到卖房款后会将钱交给曾某2,所以后面的事情我就没管了。曾某2和我与曾志军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曾某2是省纪委常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他收受别人送的房子,肯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他不想暴露出来,所以为了掩人耳目,才把房子放在我名下,这也是他提出的。
16、证人黄某的证言:我与曾志军同在惠州大亚湾公安局工作,2008年左右,他从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调任警务保障室任主任,成为我直属领导。我曾按曾志军的交代,帮他在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过一台奥迪Q7越野车。大概在2011年8月初的一天,曾志军打电话给我说要帮朋友找一台进口的奥迪Q7越野车,让我帮忙看—下哪里可以买,后我找到惠州市灏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老板陈某1,他给我一个在广州姓陈的联系人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对方问这款车的价格,他说这辆车大概是120多万元,具体价格要当面谈,我将价格告诉曾志军。曾志军叫我先去帮他看车,并把曾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我就叫上大亚湾公安局老政委郭镜光的司机阿标与我一起去广州看车。我在广州跟姓陈的联系人汇合,然后随他到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看完车之后,我问姓陈的联系人可否便宜一些,他说最低价格也要120万元,我就打回电话给曾志军告诉他这款车的价格、颜色、排量等,曾志军听后就确定购买这辆车,让我先代他交2万元定金,并把曾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手续,我留下了自己的电话138××××3636给对方,办完之后我就回惠州了。我从广州回来两三天之后,曾志军在他办公室把2万元现金给了我,后来的事情是曾志军跟陈某1对接,所以其它购车款如何支付我不清楚,我听陈某1说其它购车款是转账支付的。大概在2011年,在购买奥迪车之前曾志军打电话给我说要购买一台货车,于是我找到陈某1,让他帮忙找一台。过了2、3个月左右,陈某1告诉我店里有货车出售,价格比较优惠,我将该消息告诉曾志军,然后我没有再跟进,后来听说曾志军购买了一辆货车。
17、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1年左右,我因为业务上的来往认识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黄某,然后我通过黄某认识了曾志军。大概在2011年8月,黄某跟我说曾志军要帮朋友买一台奥迪Q7吉普车,找了好多人都没办法买到,问我有无渠道可以买到这种车,由于当时奥迪汽车车型、库存比较稀缺,而且要加价才能买到,我经过广州的朋友了解到广州有这样的进口车销售。同年10月,我告诉黄某我在广州汽车行业有个朋友叫陈某3,他可以帮忙买到这种车,价格还可以争取优惠点,我就把陈某3介绍给黄某,由他去广州与陈联系到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看车。看完车后,黄某确定要买,并在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了2万元定金。几天后,曾志军跟我说剩下的车款不放心直接给陈某3,要先转给我,由我转给陈某3,他会把购买奥迪Q7的车款约l17万元及之前预定的一辆日产皮卡车的车款约ll万元,一共128万元转到我账户上。2011年10月17日,我个人账户上收到了128万元车款,具体是谁转账过来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就按照陈某3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给广东中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约105万元,转给陈某3个人账户9万多元,转给陈某4个人账户3万多元。剩余的约1l万元是曾志军支付给我的皮卡车款。后我听黄某说买的那台奥迪Q7吉普车上广州牌,登记在一个广州人的名下,具体是谁买的车我不清楚。
18、证人薛某的证言:我于2010年在惠阳淡水开了茶庄,即君子兰茗居茶业有限公司,当时曾志军到茶庄喝茶时我认识了他,再加上他的父辈也是兴宁人,大家又聊得来,相互之间就成了好朋友。2011年10月的时候,曾志军打电话问我账户有没有钱,说有个朋友急用一百多万元周转。当时我查了银行账户后,告诉曾志军只有128万元,曾志军叫我先转给他急用,并把收款人陈某1的姓名和账号发信息给我,我通过网银将128万转给陈的账户,我不知曾志军为何要帮陈某1借钱,我们也未谈及利息的问题。曾志军在一周之后,约一个月分多次将该笔款还给我,部分转账,部分是现金。
19、证人曾某3的证言:我弟弟曾志军在政府部门工作,我与丈夫经商,企业都是家族生意,家庭条件比较好,我经常都会给钱给曾志军,有时他也会找我拿,每次我都会给他,一般我都是从公司或者个人账户提取现金以后交给他,有时他也会跟我丈夫魏某或者我弟媳叶某拿钱。从我结婚以后都一直有拿钱给曾志军,但从2011年至2015年,曾志军跟我拿的钱比较多,数额比较大,大概共有172万元。曾志军每次要钱时都没有告诉我这些钱的具体用途,他只说自己要用或者借给朋友用,我一般也不会过问他。我和曾志军的感情很好,我原来的家庭条件比较一般,他在政府部门工作也是领一份工资,我结婚以后有这个能力,就想着尽我的能力去支持和帮助他。
20、证人魏某的证言:曾志军在大亚湾公安局工作,我和妻子是经商的,企业都是家族生意,家庭条件比较好,我的妻子比较疼爱曾志军,我们经常都会给钱给他,有时他也会找我拿,我一直在经济上都比较支持他,特别是从2011年开始,曾志军都会以各种理由向我拿钱,每次数额都比较大,2015年以后,曾志军没有主动找我拿钱,但我偶尔也会主动给他一些钱,但数额不多。这些年来,曾志军跟我拿过的钱大约有300万元,我妻子应该也拿过钱给他,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曾志军每次向我拿钱时都没有告诉我这些钱的具体用途,他只说自己要用或者借给朋友用,我一般也不会过问。我的妻子和曾志军的感情很好,我与妻子结婚以后有这个能力,就想着尽能力去支持和帮助他,所以给他这些钱我从来都没有想过要他归还给我。大概在2010年或2011年,我到广州办事,曾志军也在广州,二人一起吃饭,刚好曾某2在隔壁房间,于是曾志军就过去把曾某2领到我房间介绍认识了,当时他没有告诉我曾某2是做什么工作的,只说是政府工作的领导,后来我问了曾志军,才知道他是时任广东省纪委的常委。我只知道大概在2011年底曾志军送过一辆奥迪Q7越野车给曾某2,对于为什么要送和具体怎么送,我是不清楚的。
21、证人叶某的证言:我与丈夫曾志峰从2009年起在曾某3(其丈夫的姐姐)经营的河源康惠种养殖业有限公司帮忙。2011年,曾某3为减轻管理负担,也为了照顾我夫妻的经济收入,就将该公司过户到曾志峰的名下。自2011年我夫妻接手经营以来,除了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有亏损,其他年份都是盈利的。盈利多时有500万元左右,少时有100万左右,平均下来每年盈利大概是200万元,因是家族企业,大家在经济上都会相互支持。家族只有曾志军在政府上班,经济收入相对较少。自从我和老公接手经营养殖场后,我偶尔会拿钱给曾志军,金额有多有少,但一般都是他开口跟我要钱,我就拿钱给他。其中,2009年给了17万元现金,2010年给了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我还按照曾志军的要求,分别通过梁瑞浓的农商行9961账户和河源康惠种养殖业有限公司的农商行0632账户各转了50万元到曾志军提供的薛某账户,2012年4月我拿过20万元现金给曾志军,同年12月,我又给了他25万元现金,2015年11月,我拿过20万元现金给曾志军,这些年我累积给过曾志大约200万元。曾志军跟我要钱的时候没有告诉我具体用途,我拿给曾志军的钱他没有归还,我考虑到大家都是一家人,经济上能帮多少就多少,我也没有要求他归还。
22、被告人曾志军的供述:我于1991年7月至1992年5月间在河源市公安局原郊区分局工作,1992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历任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干警、副中队长、中队长、副大队长,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任该分局警务保障室主任,2011年1月至案发任该局副局长。大概在2000年,我因公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差,在一次饭局中偶然认识了在省纪委工作的曾某2,他是肇庆市封开人,我与他同姓,按宗族排序,他是我叔辈,所以我们就以叔侄相认。自那时起,我与曾某2一直都有往来,逢年过节我都会带一些土特产到广州去看他,有时也会给他的儿子、母亲派个红包,每次数额都是几千元。2004年,我妻子考到连平县公安局工作,由于二人两地分居,我于2009年初向惠州市公安局领导提出申请将妻子调回惠州市工作,当时我直接找到惠州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张伟荣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又找了当时的市领导李达文报告情况,他们都答应会考虑,但一直没有落实。后来我向曾某2提出帮忙,曾某2答应了我,2009年底,我妻子就顺利调回到惠城区公安分局工作,但曾某2具体找谁帮忙,他没有告诉我,我妻子后来又调到惠城区社保局工作。大概在2010年下半年,大亚湾公安局有副局长的职位空缺,我已经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最终也在组织部门的考察名单里。在惠州市公安局党委会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委会还没有讨论我职务升迁事宜之前,我不能确定升迁事宜能否通过上述两个单位同意,为了稳妥起见,我于同年年底直接到广州曾某2家里,问他看看有无认识的领导,如果有,让他帮忙向当地领导打个招呼,这样比较稳妥,他答应会过问。过了两个星期,上述两个单位就通过了我升任副局长的决议,2011年初,我顺利提拔为副局长,但是曾某2没有告诉我他找哪些领导打招呼。2017年1月左右,我跟曾某2说想调到惠州市公安局工作,曾某2也答应了,但到案发还没有落实,后来他就出事了。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到曾某2家里拜访,他提到他弟弟曾某1从美国回来广州要用车,而他平时出去外面应酬也要用车,就向我提出给他购买一辆好一点的越野车,我答应了他。我回到惠州以后,就交代下属大亚湾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黄某帮忙打听什么样的越野车好一点,后来黄某找到惠州市灏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某1,陈说有渠道直接可以从奥迪Q7进口厂商那里进行订购,价格会相对优惠一点,总价约120万元。后我到广州找曾某2商量选定购买一辆奥迪Q7越野车,他表示同意,并交代我把车辆入户到曾某1的名下,还把曾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去办理。2011年10月,我把曾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黄某,让他直接到了广州车行看车,如果看中了可以直接下定。黄某看完车后觉得没有问题,我就交代他先把2万元定金交了,由广州车行办理相关手续。几天后,广州车行提出要交车款,车辆总价约119万元,扣除2万元定金,还需要交117万元。由于我不认识广州车行的人,就想把剩余的117万元车款先转给陈某1,然后由陈转给车行,因之前我帮家人或朋友在陈某1那里订购了一辆价值约11万元的皮卡车,也需要付款,于是我找到朋友薛某借了128万元,并交代他帮忙把这笔钱直接转给陈某1。最后由陈帮我把上述约117万元车款付了。车辆手续办理好一周左右,我就将车辆开到曾某2的广州家里的楼下交给他,然后我还到他家里坐了一会,我告诉他车辆的价格大约120万元,曾某2表示满意,并说了一些客气话。2013年6月份的一个周末,我去广州曾某2的家里,闲聊时曾某2说要找一套房子作为周末度假房使用,我推荐他到河源万绿湖度假村去住,但他说河源离广州太远不方便,那里也没有高尔夫球场,不满意那个地方,当时我想起自己车上刚好放有的宣传单,于是向曾某2介绍了这个楼盘的情况,他就叫我拿宣传资料给他看,他看完后对那里的户型和环境都比较喜欢,当时曾某2就向我提出帮他出资在那里购买一套房子,我想到曾某2也确实帮过我,以后还需要他的关心,就答应了他。第二个周末我再次到曾某2家里跟他说华润小径湾楼盘的情况,当时曾某1也在场,因为该楼盘价格比较贵,1万多元1平方米,我最初帮他挑选了一套约70多平方米的户型,价格约100万元,但曾某2不同意。不久,曾某2叫曾某1到大亚湾找我到华润小径湾楼盘现场看房选房,最终选定了1栋位于29层的一套131平方米的房子,价格约198万元,加上杂费总共约205万元。当天,曾某1在售楼部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意向书,我交了5万元定金给售楼部,然后将票据交给了曾某1。2014年1月份,曾某1到华润小径湾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付款是分三次付款,即首期约80万元,第二期约60万元,第三期约60万元,因为该楼盘交付房款不能直接支付现金,我把事先准备好的80万元交给曾某1,再由曾某1存到华润公司的账户上。2014年3月底的时候,曾某1打电话催我将把第二期房款拿给他去支付房款,我一直拖到5月份才把60万元拿到曾某2位于广州明月二路的住宅楼下的过道交了给曾某1,然后上楼到曾某2的家里聊天。2015年1月左右,曾某1再次催我把第三笔房款交给他,我于同年2月份左右才到曾某2的家中把60万元交给曾某2,曾某1也在场。房产证办好以后,曾某1一直没有过来领取,直到2015年7、8月份左右,他来大亚湾领取房产证时,我考虑到当前反腐形势比较严峻,害怕会出问题,想着先把房产证留着,我就以需要缴交物业费为由,要曾某1把房产证放在我这里保管,他也答应了。2016年6、7月,我去曾某2家里做客,他叫我想办法卖了华润小径湾的房子,便宜点卖也无所谓,当时我听了心里还挺高兴,我回来以后就联系中介卖房。过了一个月左右,有买家愿意出价226万元购买该套房。同年10月,我叫曾某1过去和买家签购房买卖合同,由于当时曾某2要求卖房一定要收现金,所以买家把现金交给我,我把这226万元现金放在我的大亚湾的住处。房子卖掉以后,曾某2多次打电话要我把房钱拿给他,我一直推脱,直到2017年3月,曾某2再次打电话给我,我没有办法再推脱,于是就把200万元现金直接拿到他广州的家里给他。我一开始只拿了190万元给他,因为我知道这样送钱给他是违法的,考虑到送200万元和送190万元在数额上还是有区别的,所以故意把10万元留在车上。我把钱给到他后,他问多少钱,我告诉他是190万元,他问为什么只有190万元,我只好说还有10万元是漏在车上,于是我又到车上把这10万元拿上来交了给他,剩余的26万元我当时没有给曾某2,我留下来了。
我送奥迪Q7越野车和205万元给曾某2是因为曾某2是上级领导,他一直很关照我,在我妻子工作调动和我提任大亚湾公安局副局长中帮过忙,并且他还答应把我调到惠州市公安局工作,我非常感谢他,另外是我们二人关系比较密切,他也知道我家人经济条件比较好,每次他向我提出要车要房,我不好拒绝,所以我才送给他上述财物。购买奥迪Q7越野车款的119万元是我先跟朋友薛某借的,后来我跟家人拿钱还给他了,另外205万元购房款也是我跟家里人拿的,家里人主要是指姐姐曾某3、姐夫魏某和弟媳叶某,这些钱是他们主动给我或我跟他们要的,大概总共有几百万元,但具体跟谁在什么时间、拿多少数额,我记不清楚了。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志军不属于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志军供述其曾为了职务提拔和其妻子工作调动的问题找到曾某2,曾某2答应帮忙后,其所请托的事情均得到解决,曾某2也证实曾志军曾因职务提拔及妻子工作调动问题找到其,其就帮忙找人给予关照和解决,后曾志军也因此向曾某2贿送汽车和房屋,足以证实曾志军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志军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系初犯的意见,上述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志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志军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志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志军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志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 迪
审判员 何 芃
审判员 黄泽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刘冠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