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食品中掺入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6 | 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应当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