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工业原料冒充食品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也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行为人明知工业用猪油不是食用猪油,若被食用有害人体健康,仍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同时明知工业用猪油可能会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以认定其行为是明知销售的非食用猪油掺有有害食品原料,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已经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