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的审查与认定 ——李世某盗窃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形迹可疑”的审查与认定

——李世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2015)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盘查,主动交待之前三次盗窃,属于典型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的情形,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李世某供述,2014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其走到鲁甸县文屏镇滨河路丁药房门口时,准备实施盗窃行为,在其还未拿出作案工具时,就遇到公安民警盘查。面对公安民警的盘查,被告人李世某主动交待其三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且公诉机关只指控被告人李世某交待的三次入室盗窃,并不认为被告人李世某在丁药房门口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

由于上述原因,被告人李世某是否成立自首,就成为本案审查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公诉机关是否指控被告人李世某在丁药房门口的行为,被告人李世某的该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是否已发现被告人李世某实施盗窃行为等一系列问题的审查与认定,涉及被告人李世某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首先,可以肯定,公诉机关并未将被告人李世某在丁药房门口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指控,没有指控就没有审判,人民法院更不能将被告人李世某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审查和认定。其次,公安民警只是认为被告人李世某可疑,即对被告人李世某进行盘查,至于被告人李世某做了什么事,公安机关并未掌握,被害人亦是天亮后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被告人李世某的犯罪事实,亦未将被告人李世某定为犯罪嫌疑人。最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世某进行盘问时,亦未在被告人李世某身上发现与盗窃犯罪有关的物品。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世某属于典型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的情形,且被告人李世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