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供述主观心态,不应认定为自首 ——惠某交通肇事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如实供述主观心态,不应认定为自首

——惠某交通肇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客观行为和结果等犯罪客观方面,但对自己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偷梁换柱,而其主观心态又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简要分析如下:

理论上,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事实和非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由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事实组成,是认定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可见,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态是犯罪事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虽与危害行为等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存在区别,但也是可以由证据证实的,具有客观存在性,同样属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所以,如果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其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态,从而认定被告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法理上是符合逻辑的。

本案中,惠某如实供认了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伤及事故后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但对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离开现场的主观心态这一重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因此,应当认定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基本要求是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一般也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如果没有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具有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可见,惠某未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并不比其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轻,所以,在其未如实供述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主观心态的情况下,即使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客观方面的事实,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上述对行为性质的辩解需要建立在行为人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心态的基础上,而对法律适用进行辩解,比如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指控之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客观方面,但对自己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偷梁换柱,而其主观心态又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