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种罪被抓捕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杨春某等盗窃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种罪被抓捕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杨春某等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主观上并无悔改之意,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我国对于同种数罪在处理上,是按照一罪处理的,故从整个犯罪来看,被告人在后面的犯罪部分并不是主动归案的,故不论被告人归案是否如实供述,都不应该认定犯罪分子系全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中,关于本案的杨春某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春某在第一次作案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询问,被告人杨春某即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情况,系自首。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虽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但是属另外再犯罪行为,且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案件情况,故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春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因如下:

本案被告人杨春某第一次作案时间是2014年5月18日,后被告人杨春某经派出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该次作案情况,此时如果被告人杨春某不再犯继续以同样手段再犯同样的罪行,可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但本案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购买作案工具,多次作案,且在作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捕,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悔改之意。

自首作为刑罚的量刑因素,其立法旨在让真诚悔悟的犯罪分子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的主观要求是犯罪分子必须真诚悔悟、主动将自己置于或者最终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对于已经主动投案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再以同种手段犯同种罪行的,不宜认定为自首。主要理由是:(1)被告人继续犯罪,主观上并无悔改之意,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不应认定自首;(2)我国对于同种数罪在处理上,是按照一罪处理的,故从整个犯罪来看,被告人在后面的犯罪部分并不是主动归案的,故不论被告人归案是否如实供述,都不应该认定犯罪分子系全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