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被告人李旦规劝同案人自首的行为,符合“具有其他对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
立功情节的认定,要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法目的、精神、规范体系,作合理解释。本案中被告人李旦的行为构成立功。理由如下:(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规定认定自首,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不得作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但可以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立法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预见所有情况,如果出罪及从轻、减轻情节不予认定,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立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故对符合立法精神的事实认定为立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李旦的行为不符合《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因同案人是经李旦规劝后自首,不是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故不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李旦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具有其他对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应认定为立功。同案人经李旦规劝后自首,节约了司法资源,加快了案件的侦破,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和恢复社会秩序,还可以为侦破其他案件创造条件,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相比具有相当性。故李旦的行为符合“具有其他对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