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构成立功 ——黄清水诈骗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3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构成立功

——黄清水诈骗案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行为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证据不足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成立立功只需要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未要求其他犯罪嫌疑人必须构成犯罪,只要协助抓获了该犯罪嫌疑人,即可构成立功。


被告人黄清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证据不足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立功?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符合立功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立功,理由是: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未要求该犯罪嫌疑人必须构成犯罪,只要协助抓获了该犯罪嫌疑人,即可构成立功。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被告人黄清水的行为构成立功。理由如下:

1.关于被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定构成犯罪,并不是立功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从该条文的具体内容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人为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要求需要经查证属实,但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无此要求,因犯罪嫌疑人属于司法机关有初步证据证实涉嫌犯罪的人员。该犯罪嫌疑人并非以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为标准,即只要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告人协助行为构成立功。本案中被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列为上网追逃人员,虽然经审查苏某某被认定无犯罪事实,终止侦查。但被告人黄清水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前有理由相信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苏某某已涉嫌犯罪。

2.认定协助抓获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并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协助抓获的人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由此可知,即使被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犯罪,但因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构成立功。虽然本案中,被告人黄清水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终止侦查,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最终结果也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该意见的精神相符,应该认定为立功。

3.认定立功符合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我国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不但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机会,促进被告人悔过自新,而且更有利于发现犯罪,有效预防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清水确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不仅是其悔过表现,也利于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不管苏某某是否确实构成犯罪,苏某某的归案也使得案件得以结案。更重要的是,认定该种行为构成立功可以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