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号: 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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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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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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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2.行为人在劫得财物之后,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人伤亡的,是否需要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3.改变一审定罪后,对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二审能否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行骗过程中,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后,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占有他人财物的,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转化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