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在矿难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造成恶劣影响,并向煤矿及其相关责任人索贿,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9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
2.受贿犯罪中,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3.如何认定受贿犯罪未遂?
4.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煤矿发生责任事故后,利用各种手段隐瞒事故真相,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以调查煤矿安全事故为由,向煤矿及相关责任人索要钱财,故对其应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