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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手册
  • (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防卫行为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人借故拦截行为人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还手,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1395号:梁锦辉寻衅滋事案

    持刀驱离正在违法强拆的人员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 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 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以“必要性并相当性”为标准,进行全面、客观、整体和综合分析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1126号:李英俊故意伤害案——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发生打斗致其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人持刀闯进院内并躲进玉米地后,被告人搜寻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 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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