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所谓“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如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或者其他行政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此职。(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应当注意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集体、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案例要旨

101号:方金青惠投毒案——向特定的被害人使用的器皿内投毒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