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由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体现对累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累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2.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也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执行完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考虑本条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累犯的规定,因此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

  3.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十八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假释犯适用五年以内的期限如何计算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
  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案例要旨

1173号:钟某抢劫案——十八周岁后实施的故意犯罪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构成累犯


1082号:石加肆盗窃案——前罪刑罚被执行完毕后,因审判监督程序被加重刑罚,后罪在加重刑罚执行期间内实施不构成累犯


1068号:周崇敏贩卖毒品案——前罪所判处刑罚在二审阶段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取保候审,在前罪二审裁判生效前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02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假释考验期间至期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122号:买买提盗窃案——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罚金未执行前,在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