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须注意以下三个特点: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或者后罪中一罪不属于上述犯罪范围的,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特殊累犯。根据本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再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即前罪和后罪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如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就构成累犯。
2.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处刑罚即可,后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3.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条件限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款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案例要旨】